欢迎访问沈阳市商务局网站!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关于对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第00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10     来源:市场秩序处

何鹏代表

您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0022》收悉,市商务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讨论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形成答复意见,现就相关内容向您汇报并答复如下:

一、现行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法规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要求,商务部于2012年11月1日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逐项落实国办25号文件有关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业务管理等要求,明确了备案企业范围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服务等11个具体行业分类的企业法人。制定了以业务流程规范、动态信息监测和预收资金存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对备案管理、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重在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和服务业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二、关于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主要工作

《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一是备案管理。按照省、市、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并承担属地单用途卡的监督管理工作。至目前,在我市各级商务部门备案的发卡企业共有32家。其中,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7家,规模发卡企业24家,其他发卡企业1家。

开展专项检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根据国家和省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市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各区、县(市)备案企业严格执行业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发卡情况;严格落实预收资金保障措施,积极防范资金管理潜在风险;督促应备案未备案企业尽快完成备案工作。

开展宣传贯彻。组织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相关企业培训。利用“诚信兴商”宣传月、“515”经侦宣传日等,向广大企业、市民揭示、剖析预付消费卡领域的典型犯罪案件,强化商家自律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倡导理性按需消费。

四是打击犯罪。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监管工作,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第一时间进行依法立案侦办,查处了一批利用预付消费卡实施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积极受理,发现不法商家犯罪苗头,及时妥善开展查处。公安机关报警平台与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同步处理消费者涉及商业预付卡的投诉和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建议的办理情况及相关答复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安排,市商务局是您建议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为市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为规范我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商务局组织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门会议,经过认真研究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拟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出台我市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相关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能和管辖范围,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依法依规联合处理消费者涉及单用途预付卡的投诉和举报,加强预付卡发放商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商户法律意识,倡导广大商户遵守和履行相关义务,合法合规经营,文明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市商务局积极与省商务厅沟通,汇报我市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省商务厅也高度重视关注此项工作,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进强化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市商务局应切实落实已有的预付卡监管措施,并开通各区的申报备案及监管渠道”建议的答复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省、市、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2020年9月,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要求,将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管理下发到属地市政府),并承担属地单用途卡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市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办理,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到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备案业务,只要符合备案条件即可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康平县有1家其他备案企业。

(二)关于“对预付卡企业在销售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进行强制规定并备案,合同中需明确退款、赔偿等相关事宜”建议的答复

一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的备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备案企业须是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备案企业进行备案时,在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和购卡章程、协议等材料。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严格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的备案工作。

二是《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预付卡发卡主体,备案工作目前没有可依据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注意保存好消费凭证,如果发生经营者违约等问题,要及时主动与经营者沟通解决,同时注意保存好书面、录音等证据,便于后期维权。市消费者协会将积极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或进行预付式消费服务前,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三)关于“工商、公安、商务局等部门均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监管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具备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建议将所有发卡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诚信消费制度。形成一套预付卡诚信消费评价指标体系,按根据是否发行“失联”“跑路”问题,预付卡消费纠纷问题,霸王条款问题进行量化考核,纳入诚信体系,并主动向消费者披露”建议的答复

一是市商务局、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拟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出台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相关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能和管辖范围,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力度。

二是公安机关对以销售预付消费卡等形式进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违法犯罪,第一时间开展侦查,具备立案条件的,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全力缉捕犯罪嫌疑人,尽最大可能为群众挽回损失。

三是省商务厅正在研究推进建立协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第三方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对预付卡的发行、使用、赔付、保险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开展信息对接和预警处置、涉嫌违规企业约谈、违规线索移交执法部门等工作。

(四)关于“上海在全国率先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进行创新性立法,规范经营者发放预付卡行为,沈阳市应该予以借鉴”建议的答复

全国其他地区出台的预付式消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是以省和直辖市级别为承办主体。省商务厅目前正收集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相关材料,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起草《辽宁省单用途预付消费管理办法》,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尽早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将使我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进一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关市直部门会在第一时间做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关于“通过与各个行业商协会建立紧密沟通,由商协会对所属行业内发卡商家进行日常经营情况监管和经营性风险汇报,促使发卡企业积极备案,接受商务局的监督和管理”建议的答复

省商务厅借鉴上海市、北京市、浙江省等地的经验做法,拟筹备组建由预付式消费行业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银行、征信、保险、担保、系统研发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机构——辽宁省预付式消费行业协会。协会的主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并服务预付式消费行业业务,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经营行为,省预付式消费行业协会成立平稳运行后,我市将适时积极学习借鉴,推进我市相关行业协会的建立,维护预付式消费者消费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沈阳市将严格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和部署,加强预付式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版权所有:沈阳市商务局 辽ICP备19006012号
网站管理:沈阳市商务局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 (024)-22722005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35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7
技术支持单位: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