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商务局网站!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关于对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第008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11     来源:市场秩序处

阚雪飞代表

您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0083号》收悉,市商务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讨论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形成答复意见,现就相关内容向您汇报并答复如下:

一、现行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法规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要求,商务部于2012年11月1日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逐项落实国办25号文件有关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业务管理等要求,明确了备案企业范围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服务等11个具体行业分类的企业法人。制定了以业务流程规范、动态信息监测和预收资金存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对备案管理、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重在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和服务业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二、关于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主要工作

《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一是备案管理。按照省、市、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并承担属地单用途卡的监督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在我市各级商务部门备案的发卡企业共有32家。其中,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7家,规模发卡企业24家,其他发卡企业1家。

开展专项检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根据国家和省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市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各区、县(市)备案企业严格执行业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发卡情况;严格落实预收资金保障措施,积极防范资金管理潜在风险;督促应备案未备案企业尽快完成备案工作。

开展宣传贯彻。组织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相关企业培训。利用“诚信兴商”宣传月、“515”经侦宣传日等,向广大企业、市民揭示、剖析预付消费卡领域的典型犯罪案件,强化商家自律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倡导理性按需消费。

四是打击犯罪。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监管工作,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第一时间进行依法立案侦办,查处了一批利用预付消费卡实施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积极受理,发现不法商家犯罪苗头,及时妥善开展查处。公安机关报警平台与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同步处理消费者涉及商业预付卡的投诉和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建议的办理情况及相关答复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安排,市商务局是您建议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为市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为规范我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商务局组织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门会议,经过认真研究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拟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出台我市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相关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能和管辖范围,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依法依规联合处理消费者涉及单用途预付卡的投诉和举报,加强预付卡发放商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商户法律意识,倡导广大商户遵守和履行相关义务,合法合规经营,文明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市商务局积极与省商务厅沟通,汇报我市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省商务厅也高度重视关注此项工作,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进强化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明确商户发行预付卡的上限金额,并对预付卡未消费部分的返款退款进行明确的规定”建议的答复

一是省商务厅目前正收集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相关材料,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起草《辽宁省单用途预付消费管理办法》,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尽早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将使我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进一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关市直部门会在第一时间做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是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企业须是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备案企业有明确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和购卡章程、协议。《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预付卡发卡主体,目前没有可依据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注意保存好消费凭证,如果发生经营者违约等问题,要及时主动与经营者沟通解决,同时注意保存好书面、录音等证据,便于后期维权。市消费者协会将积极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或进行预付式消费服务前,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二)关于“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未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建议的答复

一是市商务局、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拟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出台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相关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能和管辖范围,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力度。

二是公安机关对利用预付卡等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处理,对以销售预付消费卡等形式进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违法犯罪,第一时间开展侦查,具备立案条件的,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全力缉捕犯罪嫌疑人,尽最大可能为群众挽回损失。

(三)关于“明确将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的行为纳入商户的征信体系”建议的答复

沈阳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将各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信用评价等信用信息应全量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家各行业认定标准,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及《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同时,开展诚信典型宣传及失信行为曝光。在市属媒体重要版面时段、推出诚信专栏专题,运用新闻报道等形式、两微一端等传播手段传播诚信理念。多渠道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事迹等诚信行为;曝光各领域的失信败德行为。围绕“3·15”消费者权益日、“全国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等重要节点,开展系列诚信主题活动。

沈阳市商务局将严格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和部署,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版权所有:沈阳市商务局 辽ICP备19006012号
网站管理:沈阳市商务局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 (024)-22722005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35号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7
技术支持单位: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