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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修改沈阳市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9     来源: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按照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8部门对《沈阳市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若干政策措施(沈商务发〔20223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沈阳市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若干政策措施》予以公告。


沈阳市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若干政策措施


为大力发展我市首店经济,提升消费品质,集聚消费资源,增强城市影响力,推动沈阳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沈阳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沈开组发〔2021〕5号),重点围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来沈开设首店,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品牌企业来沈开设首店

1.支持开设法人首店。对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2.支持品牌与入驻企业联销经营。对入驻我市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的品牌首店,并采取联销模式(首店销售额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经营1年以上,首店通过入驻联销企业纳入国家统计网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含)的,给予每个品牌首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品牌入驻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品牌入驻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引进品牌首店

3.鼓励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引进品牌首店。对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业综合体)每成功自主招引1个知名品牌首店(含非独立法人性质的首店)且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首店类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相应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每个商业设施运营单位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加强配套服务保障

4.建立品牌首店服务“绿色通道”。由商务、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通关、消防、质量检测、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事项进行会商,靠前服务,缩短时限,最大限度支持首店落地运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海关)

5.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对在沈注册法人企业,开设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知名品牌首店,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纳入人才认定范围,在人员落户、子女入学、资金扶持、住房补贴等方面享受“兴沈英才计划”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6.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品牌企业利用小视频、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与沈阳日报等媒体合作,对首店、首秀、首发等活动给予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界定与实施  

1.本文中国际品牌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旗下品牌。本土品牌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旗下品牌。

2.亚洲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沈开设的亚洲范围内的首家实体门店。

中国(内地)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沈开设的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范围内的首家实体门店。

东北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沈开设的东北范围内的首家实体门店。

辽宁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沈开设的辽宁省范围内的首家实体门店。

沈阳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沈阳市范围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旗舰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沈阳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3.本文中第2条与第3条政策不兼得。

4.本文中第5条政策资金承担方式和起止时限按原有政策执行。

5.第1、2、3条政策资金承担方式由市与各区、县(市)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执行时限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止。每年具体支持方向及申报方式,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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