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甲醇燃料加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甲醇汽车推广应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依据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工信部印发的《“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等文件要求,并认真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加油站新、改(扩)建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依托全省甲醇资源和全市公共交通领域行业优势,以推广甲醇汽车、应用甲醇燃料为目标,以“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全链推进”为路径,进一步加快全市甲醇汽车、M100甲醇燃料推广应用,有效提升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资源禀赋,宜醇则醇,促进能源多元化做好甲醇汽车应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促进甲醇汽车销售与M100甲醇燃料生产、输配、加注协同发展,在全市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M100甲醇燃料零售体系。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级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工作专班。
组 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赵 伟
副组长:市商务局局长 朱 翎
成 员:市商务局副局长 史武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工程师 王忠宝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唐洪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董 玥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 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梁 丹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艳桥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 莹
市政府成立市级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级工作专班”),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
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处室处长兼任。
四、工作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做好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新、改(扩)建工作专班办公室相关工作,协调M100甲醇加注站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沈阳市“十四五”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方案(2018-2025)》中规划布局的点位,对提出申请且符合规划的点位(成品油、甲醇合建站)予以规划确认。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发改部门或相关审批部门对加油站申报主体新、改(扩)建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受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重新申领和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管。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起草我市加快甲醇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
(五)市城乡建设局。负责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新、改(扩)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城乡建设局做好审批后M100甲醇储备库、M100甲醇燃料调配中心、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项目涉及的办公用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加注站内的M100甲醇燃料的质量计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M100甲醇储备库、M100甲醇燃料调配中心、M100甲醇加注站生态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新建M100甲醇储备库、M100甲醇燃料调配中心、M100甲醇加注站建设的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九)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工作,按时完成规划目标。
五、规划布局
沈阳市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规划审批参考《沈阳市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方案“十四五”发展规划(2018-2025)》执行,将M100甲醇加注站纳入加油站规划,参照沈阳市加油站相关规划执行,与加油站联合建站。鼓励全市范围内现有在营加油站通过改(扩)建增加M100甲醇加注功能,原则上不单独新建M100甲醇加注站。
六、建设流程
(一)新、改(扩)建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项目(仅经营M100甲醇燃料,且不含撬装式装置)。企业主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新、改(扩)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新、改(扩)建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企业规范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建设完成后,市应急管理局对验收合格的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根据新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领营业执照,增加M100甲醇燃料加注经营范围。
(二)现有加油站增加M100甲醇燃料加注功能(只限于原有油罐改(扩)建或增加埋地式M100甲醇储罐,不含撬装式甲醇装置)。一是现有加油站不增加储存设施,对原储油罐进行M100甲醇燃料加注功能改(扩)建,加油站等级未发生变化且安全条件未降低的,改(扩)建前须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改(扩)建方案向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经同意后向各区、县(市)商务部门提交《加油站原址改(扩)建M100甲醇燃料加注功能建设项目登记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申请表》,方可施工建设,为了确保安全,施工期间停止营业。改(扩)建完成后,市应急管理局对验收合格的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根据新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领营业执照,增加M100甲醇燃料加注经营范围。二是现有加油站增加M100甲醇燃料储存设施,或对原储油罐进行M100甲醇燃料改(扩)建而加油站等级升高、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改(扩)建前须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各区、县(市)商务部门提交《加油站原址改(扩)建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项目登记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申请表》,方可施工建设,为了确保安全,施工期间停止营业。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企业规范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改(扩)建验收完成后,向市应急管理局重新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根据换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领营业执照,增加M100甲醇燃料加注经营范围。
七、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在原有加油站改(扩)建增加M100甲醇燃料加注功能,应向所在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改(扩)建申请。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在改(扩)建完成后,企业将改(扩)建相关材料报所属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新、改(扩)建具体项目及与M100甲醇燃料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M100甲醇燃料供应协议、M100甲醇燃料批发企业的经营资质复印件,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项目登记表;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申请表;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五)改(扩)建加油站设计平面图;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九)产权文件、材料(土地证或土地批准文件、房产证等);
(十)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部门协作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横向联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配合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协同规范市场秩序,执行相关部门出台M100甲醇燃料零售价格监管机制,指导企业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M100甲醇燃料零售平稳有序发展。
本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如遇与后续法律、法规和上级指导意见冲突,将按要求适时对照调整。
加油站原址改(扩)建增加M100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项目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加油站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加油站地址 | 联系电话 | ||||||||
加油站改造基本情况 | 企业性质 | 中石油()中石化()中化()其他国有()民营()外资() | |||||||
加油站级别 | 改造投资金额 | 万元 | |||||||
加油机改造数量 | 台 | 枪数 | |||||||
汽油罐(个) | 总容积(米3) | ||||||||
柴油罐(个) | 总容积(米3) | ||||||||
煤油罐(个) | 总容积(米3) | ||||||||
M100甲醇燃料渠道 | 供油协议签订时间、年限及数量 | ||||||||
企业资质 | 证照名称 | 证照编号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 | |||||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
营业执照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企业公章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盖章) | ||||||||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盖章)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企业经营类型 | □批发□仓储□零售 | |
经营批准 证书编号 | 发证时间 | ||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国有参股企业 □民营企业 □外商独资 □合资中方控股 □合资外方控股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时限 | 一、自______年_____月起暂时歇业______个天。 二、自______年_____月起暂时歇业______个月。 | ||
申请原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