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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第三批建设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1-02     来源:流通业发展处

为高质量推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相关要求,根据《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沈商务发〔2025〕32号)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批试点建设项目,补充调整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库。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请按照《沈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沈商务发〔2025〕35号),结合企业自身业务情况,选择对应建设方向进行申报。

二、申报企业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并具备与支持建设方向相关的经营范围和专业资质。申报团餐、中央厨房类政策企业,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团餐(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类资质。

(二)注册时间须超过一年。

(三)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经营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四)从事与商贸流通行业有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物流、经销批发、连锁零售、电商、物流、供应链相关企业。经营范围与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内容无关的企业不可申报。

(五)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主体。

三、申报项目要求

(一)项目须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和资金支持范围,预期成效显著,能够有效支撑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三)项目支持环节投资额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合同、发票和付款日期均应在该时间段内)。

(四)项目未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以及其他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支持。

(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具备相应的资金计划与安排。

(六)项目若为新建,在项目验收前,须已办妥立项、环评、规划(含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施工许可等合规手续。

(七)申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面积须在10万平方米以上;申报生活必需品项目,项目建设内容须与米、面、油、肉、蛋、菜、奶、方便食品等8类生活必需品直接相关。

四、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26年11月11日前,将申报材料(请参考申报指南中附件1项目申报阶段资料模板)报送至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具体申报事宜,请咨询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市、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

联系电话

  沈阳市商务局

024-23768396

  和平区商务局

024-23872520

  沈河区商务局

024-24866323

  铁西区商务局

024-25869670 

024-25621523 

024-25373002

  大东区商务局

024-28110019

  皇姑区商务局

024-86847673

  浑南区商务局

024-24219593

  于洪区商务局

024-25320217

  沈北新区商务局

024-88085875

  苏家屯区商务局

024-67987702

  辽中区商务局

024-87801301

  新民市商务局

024-87851750

  法库县商务局

024-87119529

  康平县商务局

024-87288699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管理委员会商贸物流产业局

024-83777927

附件:

附件-沈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wps


                                  沈阳市商务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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