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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市商务局关于组织《沈阳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电子商务类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9     来源:电子商务处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沈阳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沈商务发〔2021〕9号)和《沈阳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项目申报指南》(沈商务发〔2021〕14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我局拟启动2021年第一批电子商务类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发生期

2021年1月1日-6月30日(其中,获得认定、称号的时间截止到8月20日,以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公示为依据)。

二、支持方向

本次政策申报支持方向,为《申报指南》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部分政策条款,第一条、第五条及上述四条中其他政策条款涉及全年经济指标的,另行组织。具体支持方向为:

(一)电商直播示范基地项目

国家、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奖励;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购置设施设备费用补贴(上半年应已完成全年建设投资,且项目合同应为项目发生期内签署并取得发票);年网络专线使用费用。

(二)直播人才培训和电商直播活动

网红直播人才培育奖励、电商直播活动(线下)发生费用(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直播流量推广等费用)。

(三)企业开展电商直播业务

我市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网络经销商授权企业开展电商直播营销业务产生的年度平台使用费用、交易佣金、直播技术服务费用(平台请依据《申报指南》第四条第六点“有关事项说明”,申报企业在上半年产生费用应达到补贴标准上限)。

(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电子商务示范发展

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称号奖励。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自贸区沈阳片区的企业向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申报)。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并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签字盖章,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以各区、县(市)政府名义出具推荐意见。

初审合格的项目,将项目申报书(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电子版材料应制作光盘文件),区县(市)政府推荐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复审后,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履行有关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四、项目申报书编制要求

封页、目录、包括电子商务类项目资金申请表等申报要件在内的证明材料、项目及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书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用A4纸装订成册(加封面、左侧装订)加盖骑缝印章,封面、申报表和要件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项目申报书内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备审。

五、其他要求

请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项目申报书,于8月2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附件:1.沈阳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项目(电子商务类)申报书

沈阳市商务局         

2021年8月6日        

(联系人:孙志永,孙峥 联系电话:22741589)


附件1

沈阳市加快发展流通

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政策

措施项目(电子商务类)申报书

申报主体(盖章):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电子商务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名称


企业地址


网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联系人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202  年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纳税总额


员工数量(人)


支持环节投资额


申请补助/奖励额


银行开户行全称


开户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企业经营

情况简介


申报项目

基本情况


审核情况

审核意见: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区、县(市)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模板)

×××(申报单位名称)将严格按照《沈阳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申报指南》及有关规定,申报×××××项目,且郑重承诺:

1.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数据准确,项目建设各项手续齐全、合规,保证不出现任何项目建设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项目建设效果。

2.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

3.承诺申报的项目未获得中央、辽宁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4.如项目申报成功,获得支持的项目自获得财政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1年内有拆迁、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保证原址附近补建或退回相应财政资金,所补建项目不再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5.如有违反政策规定、申报不规范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奖励资格、退还财政资金、法律追究等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序号

项目/款项名称

合同金额

付款凭证号

付款金额

付款日期

发票凭证号

发票号

发票金额

进项税额

不含税金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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