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落实《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沈商务发〔2019〕59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4日
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重点工作的通知》(辽商财函〔2019〕118号)和《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沈商务发〔2019〕59号)制定,为规范资金使用,提高扶持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扶持标准细则
第二条 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按照《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规定,对跨境电商平台及子网站、独立页面参照文件标准予以扶持。
(一)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通过验收且实现运营。建设内容包括:系统设计,软硬件及机房建设,沈阳海关二级节点建设,与沈阳海关、税务等系统对接实施等。
(二)跨境电商平台及子网站、独立页面,对软硬件建设费用通过合同发票确定,获得知识产权的系统开发费用可采用价格评估的方式确定;平台宣传推广费通过合同、发票确定。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落户
按照《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规定,对沈阳市以外地区的企业,在沈阳市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且实际开展经营的,参照相应标准予以扶持。
(一)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应为“世界五百强企业”(以最新一期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为准)或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大型跨境电商综合供应链平台应达到平台入驻商品品类5000个、品牌商授权10个、年营业收入10亿元;优质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应达到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0家、累计融资2000万元;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及外汇管理局准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文件;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须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重要贸易国家境外结汇牌照;内陆边境贸易城市,应为国家沿边开放城市且属于一类口岸城市。
(二)按照企业在我市落户产生开办费用的50%,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落户企业须承诺在沈阳经营三年。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
按照《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规定,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按相应标准予以扶持。
(一)知名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的服务价格,按照其对公开服务价格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2万元;知名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应与区县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不低于2年;所服务的我市企业,首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应不低于10万元,第二年跨境电商交易额不低于20万元。每家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跨境电商O2O 线下体验店,单个体验店营业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获得市商务局(或跨境电商综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授牌;按照营业额的5%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发展
按照《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规定,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和创新创业按相应标准予以扶持。
(一)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应获得市商务局授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园区建设方或运营方申报,其他各功能中心应与园区运营方签订协议。其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整体装修费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双创孵化中心项目要求及扶持标准参考本条第(二)款支持跨境电商孵化器、创客中心的规定;跨境电商培训中心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备培训资质,给予不超过培训中心装修费用、实训系统费用、设备仪器购置费用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品牌推广中心,给予不超过品牌推广系统软硬件建设费用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大数据中心,给予不超过大数据平台软硬件建设费用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进口商品展示中心项目参考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不超过展示中心的装修和展示柜购置费用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代运营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营销、客服等运营服务场所装修和系统开发购置费用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孵化器、创客中心孵化5家跨境电商企业且每家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创客中心)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孵化10家跨境电商企业且每家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创客中心)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按照《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规定,对跨境电商海外仓、保税仓、海关监管场所、查验仓等物流仓储设施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扶持。
(一)海外仓建设费用包括基础建设费用、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购置安装费用等;海外仓租赁企业应为跨境电商经营相关企业。
(二)保税仓、海关监管场所应验收合格且实际投入运营。
(三)跨境电商平台及配套企业利用航空运输的,仅对在我市进行清关的航空包裹予以扶持;“利用沈阳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指在我市进行清关且由在我市进行快递备案登记的快递企业(法人企业)负责运输配送,并收取国际快递费用的。
第七条 支持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规定,对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训、投保信用保险、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扶持。
(一)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跨境电商诚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跨境电商风险防控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应实现与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对接。
(二)开展专业化跨境电商培训的机构,应具备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颁发的培训(或教育)资质(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培训的除外);对年培训人数达到200人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培训课时不低于60学时,由申报单位提交培训方案,经专业技术评审,每年择优3-5家签订合作协议,并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和评定。
(三)对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进出口相关信用保险投保保费,给予不超过保费利息6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费用按照运维费用的50%予以扶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其他有关要求
(一)跨境电商企业交易经营数据应纳入沈阳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或沈阳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对引进的企业区域中心,已通过其他省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可提供证明材料。
(二)对于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诚信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线下产业园区平台的定义和解释,参见《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商贸函〔2017〕840号)的规定。
(三)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如与其他人合作,其所有权归属申报单位。
(四)申报主体应为工商注册地且经营地在沈阳市所辖范围内,从事跨境电商经营和服务的企业。项目服务地域范围在沈阳市所辖范围。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能按照要求提供经营数据。项目费用发生单位须与项目单位一致。
(五)年营业收入须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沈阳海关或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的数据为准;因特殊情况未通过沈阳海关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须提供对等的证明材料。
(七)从事跨境电商交易的企业应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完成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登记。
(八)跨境电商平台项目企业须取得ICP备案许可证或ICP经营许可证;须取得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示范奖励类除外);对服务器设置在境外,未能取得相应资质证明的跨境电商企业,可由市商务局授权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安全评估;所有经营资质证件所有权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要件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3.申报平台扶持资金的,须提供可访问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网址、首页截图、合同协议、进出口业务等证明材料。
4.申报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资金的,须提供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验收合格证明、机房及软硬件建设合同发票等。
5.申请转关运输资金扶持的,须提供跨境电商交易信息、进港口岸转关手续或沈阳口岸通关放行通知书、货物提单、进港口岸到沈阳场站区间运单及运费发票等材料。
6.申请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扶持资金的,须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货品通关单、经营场所所有权证书或租用场地的租赁合同及发票等材料。
7.申请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扶持的,须提供境外项目所在国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境外项目证书、投资主体申请报告(包括主体情况、境外项目投资情况、带动进出口等分析)、境外仓储物流场所的建设购置或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海外仓位置图和网点照片、境外投资的证明材料、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入驻企业上年度海关报关证明等材料。
8.申报跨境电商产业园扶持的,须提供园区投入使用面积相关证明、入驻企业合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园区运营情况说明等材料。
9.申报支持利用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扶持资金的,应提供申报时间段内所有物流单信息,以备抽检,抽检不合格达到一定比例,无法申报项目。还须提供快递企业国际快件运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10.申请支持跨境电商专业培训扶持的,须提供培训方案、课程安排及学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培训安排、培训结业证书等材料。
11.申报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资金扶持的,须提供平台运营合同、运营成本证明材料。
12.其他具备扶持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商务局项目申报指南启动并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的组织、初审工作,指导符合条件且要件齐全的企业编制项目申报书。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经复核、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择优扶持,按照预算额度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审定后,制定专项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由市商务局通过专业评审、专家论证及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财务评审,其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对市政府审定后的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由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其他各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根据跨境电子商务政策调整情况和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执行期至2020年底。
第十八条 《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涉及跨境电商企业转关、在沈阳清关的扶持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支持规模,报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实行年初预拨、年底清算方式,由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资金落实。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