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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龙头企业参展的评审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21 来源:会展业发展处
为进一步做好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沈商务发【2019】81号)和《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管理规定》(沈商务发【2019】88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支持本地行业龙头企业参加展览会”评审管理事项补充如下:
一、审核目的
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资金收款情况,判断项目申报单位是否收取参加展览会龙头企业的参展展位费。
二、审核范围
1.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参加展览会的龙头企业名单;
2.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含有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信息的征信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举办展览会前后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及举办展览会前后的收款原始凭证、收款收据原始存根。提供资料时间原则上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展会结束后一个月。
4.若项目申报单位与龙头企业存在资金往来,需提供相关收款依据(发票,合同等资料),以确认该资金往来是否与参加展览会获得展位有关。
5.第三方机构可直接向龙头企业发函,函证内容包括龙头企业是否参加项目申报单位举办的申请补助的展览会、是否执行免场租条款等。
三、审核结论
通过审核,第三方机构需要确认项目申报单位对龙头企业是否执行免场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