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沈阳市会展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沈阳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扶持意见》(沈服联发[2017]18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支持会展业做优做强做大、做出品牌,扶持我市展览展示、会议(论坛)活动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坚持明确定位、拉动产业、贴近民生、突出重点、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原则;坚持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产业化、标准化原则。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符合本地会展业发展规划和需要,成长性好、发展后劲足,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突出的优势会展项目,加强跟踪和绩效评价,切实降低管控风险,保障财政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推动会展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市服务业委负责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报、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展览、会议项目补助申报程序:
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主(承)办单位的,须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会议或展览)的补助。
(一)项目申请
1.申请单位应在年底前向单位注册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招揽引进的项目应在合作协议(或场馆租赁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项目计划报市服务业委汇总。
2.申请单位应于项目开始前1个月向市服务业委提报项目活动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时间、地点、规模、主(承)办单位等。
3.申请单位应于项目开始前1周向市服务业委提报其它必要材料。包括项目安保方案(包括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应急预案);项目涉台(涉外)情况报告;如涉及党政机关主(承)办或参与,应提报相关批复;展览项目要提报展位图。
4.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应向市服务业委提报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活动方案、安保方案、项目涉台(涉外)的情况报告、两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展位搭建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总结报告、会刊、相关统计资料等。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如项目涉及党政机关举办或参与,须提供相关批复。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场地租用合同和发票及付款记账凭证复印件。
(6)会议论坛项目须提报酒店住宿合同复印件。
(7)其它须提报的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逾期未完整提交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不予补助。
(二)项目勘验
由市服务业委根据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对每个申请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的内容包括项目公示信息是否全面、准确,项目的标准展位数量等。
对展览项目的勘验,勘验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应现场确认展位数据,并在展位搭建图上签字,签字原件由第三方机构负责保存。
第七条 节事活动项目补助申报程序:
各县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份申请本地区的特色品牌节事活动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须有区级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节事活动主要费用支出复印件等。
第八条 支持展览企业的项目补助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向市服务业委提报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上年度发展情况、上年度获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证明。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须提报的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逾期未完整提交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不予补助。
第九条 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补助申报程序:
国际性组织认证,指落户我市的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亚洲会展联盟等国际性或地区性会展组织或获得其认证。
申请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向市服务业委提报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近五年的发展情况、申请加入或认证的国际组织基本情况、申请加入或认证的过程。
2.入会或认证费用的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如用外币付款,需提供人民币购汇(兑换)凭证。
3.入会或认证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逾期未完整提交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不予补助。
第十条 其他项目补助申报程序:
(一)外埠参展、宣传、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项目经费,由市服务业委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审批。
(二)专项保障服务、重大会展项目,经市政府审批,报市服务业委汇总。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补助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由市服务业委编制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计划,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按季度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申请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他重大事故),停止补助;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列入会展补助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予会展专项资金的补助;
(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 已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不重复享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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