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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经济
沈阳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07     来源:会展业发展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0号)等文件,努力打造“东北区域会展中心城市”、“东北亚会展首选地”,突出会展主题、协调“展、会、节”多元化发展,做优做强做大全市会展业,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支持培育品牌和创新型展览会

鼓励本地展会的培育和发展,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自申请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起,连续六届规模依次达到200、300、400、500、600、700个标准展位的,根据申请单位租用场馆费、交通费、宣传费、信息服务费、招展推介费等费用支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经贸类专业展览会是指办展天数在3天及以上,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艺术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商品展等。

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室内特装展位按实际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

当届未达到规模的不予补助。当年展览项目未申请补助或规模未达标准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

1.按照标准展位计算补助限额。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展览项目,第一、二、三届每个标准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第四届每个标准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400元;第五届每个标准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第六届每个标准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届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促进沈阳振兴发展的展览会的补助限额。

对符合《沈阳振兴发展战略规划》,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与转型、城市发展与转型、社会发展与转型的,打造千亿产业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机械装备、现代建筑、农产品深加工、电力装备、机器人及智能装备、航空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旅游会展等重点展览会,第一、二、三届每个标准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600元;第四届每个标准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480元;第五届每个标准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60元;第六届每个标准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届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3.对在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会的补助限额。

对展览会举办场所未纳入(或未申请纳入)全国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的展览会必须是规律性定期在我市举办,包括每年固定在我市举办以及每隔固定时间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

一个展览会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展览会,同一个年度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二、支持举办会议(论坛)

对在我市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会议中心举办的参会人数200人、会期达1天及以上的各类会议(论坛),根据申请单位租用场馆费、交通费、宣传费、信息服务费、招展推介费等费用支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1.住宿500-999间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2.住宿1000-1999间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3.住宿2000-2999间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

4.住宿3000-3999间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5.住宿4000-4999间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补助;

6.住宿5000间夜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会议(论坛)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三、支持招揽引进会展活动

对招揽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和会议论坛项目,根据申请单位租用场馆费、交通费、宣传费、信息服务费、招展推介费等费用支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首年申请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达到“一、支持培育品牌和创新性展览会”或“二、支持举办会议(论坛)”补助标准的,支持限额增加20%;对国家级或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展览会项目,首年申请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达到“一、支持培育品牌和创新性展览会”或“二、支持举办会议(论坛)”补助标准的,支持限额增加40%。

对招揽引进并连续在我市举办3年的国际、国内品牌展览会,在展览会举办的第三年,支持限额增加60%

每个会展活动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品牌特色节事活动

鼓励各区、县(市)结合自身特点,打造独具特色的品牌节事活动。对列入全市重点会展活动的品牌特色节事活动,根据申请单位租用场馆费、交通费、宣传费、信息服务费、招展推介费等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支持我市展览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做大

对在我市注册的展览企业,每年度获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展览会项目达到3个以上(含3个),且展览会类别(主题)均不相同,累计标准展位达到2500个(含2500个)以上的,对申请单位举办展览会项目发生的租用场馆费、交通费、宣传费、信息服务费、招展推介费等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首年申请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标准展位年均增长500个(含500个)以上的可按年度再次申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企业外埠参展

对以市政府名义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览会、洽谈会所发生的参展、布展、运输及宣传推介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七、支持会展业对外宣传

对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整体形象和影响力而对外进行的宣传推介、信息化建设、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给予经费补助。

(一)宣传推介活动。赴境内外重点地区举办会展业推广、招商引资等活动以及参展参会、公共布展、宣传推介等活动,策划组织的各类发布会、说明会、媒体宣传和广告投放等。

(二)会展信息化建设。全市会展业大数据及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等。

(三)宣传物料设计制作。设计制作我市会展业宣传推介物料(包括影像资料),编印相关的出版物、专业刊物等。

八、支持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开展

(一)调研:对会展业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工作;

(二)统计: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三)评估:重点会展项目评估工作;

(四)标准:会展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其它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九、支持我市成熟品牌展览会或展览机构获取UFI(全球展览业协会)认证

对我市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的,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费用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的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十、支持专项保障服务

对拉动产业、贴近民生的会展项目,在举办期间所发生的公安、交通、行政执法、卫生等服务保障方面的费用支出,由主办单位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按市政府批准金额给予补助。

十一、支持重大会展项目

对有关部门引进重大会展项目发生的专项服务支出,以及我市举办的达到一定规模的、特殊的、重大的、高品质的、贴近我市产业并符合我市中心城市地位的展览、会议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补助。

十二、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补助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服务业委另行制定。

十三、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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