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224号)和省商务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辽商餐饮﹝2020﹞263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沈阳市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卫健委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
沈阳市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疫情常态化防控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进一步保障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按照国家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224号)和省商务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辽商餐饮﹝2020﹞2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五早六快”的工作要求,依法科学开展餐饮业防控工作,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举措,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做好防控工作。
(二)群防群控原则。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群防群控意识, 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克服麻痹思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格履行防控职责,广大消费者要自觉执行防控要求,确保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过程防控。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我市疫情形势变化和各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动态调整餐饮服务疫情防控标准和措施,加强统筹调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员工卫生管理水平。
1.员工上岗期间要保持工作服整洁,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并及时更换,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服务人员与消费者交流时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直接接触。
2.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应第一时间上报单位或所在社区,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进行隔离,就诊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防范交叉感染。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者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餐饮服务单位要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工作,每日监测员工健康状况,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每日体温、外出情况等信息。要按照省外疫情防控重点管控地区来(返)沈人员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做好所属员工旅居史的排查、报备工作,落实相关工作要求。鼓励新上岗员工开展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
(二)加强食品采购和加工防控力度。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餐饮服务单位对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要及时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
3.餐饮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口肉类、水产等冷链、冷藏食品的管理,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
(三)把握环境卫生防控关键环节
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公共场所卫生防疫消杀标准,定时对食品处理区域、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食品货梯、员工更衣室、集体宿舍区等进行清洁、消毒。加强环境卫生消毒处理时,要避免污染食物。当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停业,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开展防疫消杀工作,并配合做好场所环境和空调(系统)的终末消毒,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并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营业。
2.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清洁与管理维护,按照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的有关指引做好空调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定期对空调进风口、出风口消毒。如使用集中空调,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每月至少一次清洗、消毒或更换空调关键部件。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每周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必要时更换空调关键部位。餐饮服务单位每天要对经营场所通风换气,加强室内空气流通,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应当保证厢式电梯的排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
3.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餐饮服务场所消毒工作,制定就餐及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制度,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并在公共区域展示;做好收银台、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定时清洁消毒,建议每天至少在营业前和结束后各消毒一次,可根据客流量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可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供服务对象重复使用的物品,要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电梯口、收银台等处配备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就餐区无洗手设施的,应配备免洗手消毒液等手消毒用品或其他手消毒设施。
4.确保卫生间通风良好,洗手设备正常运行,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有效。每日定时对卫生间进行清洁、消毒和杀虫,保持地面、墙壁、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累积,室内无蚊蝇。
5.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按照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源废弃口罩收运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垃圾存放点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要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可定期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餐厨垃圾处置应当符合《沈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督促指导进店人员做好防控工作
1.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要求进店人员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落实“测温+健康码核验”措施,符合规定方允许进店。餐饮服务单位应通过扫描进店人员“健康码”等方式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和到店时段等,依法做好信息保护工作。低风险地区餐饮服务单位无需对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进店人员应按照《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11月26日修订版),规范佩戴口罩。
2.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进店人数要与餐位数相匹配,不得造成点餐、等餐、等位等人员聚集。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点时间,避免人员聚集。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非接触式点餐、结账服务,尽量减少排队时间。
3.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控制餐厅(馆)就餐人数,拉开桌位间距,确保间隔在1米以上;如桌椅固定无法移动,要明确标识出非使用桌位;不安排非同行顾客同桌就餐。
4.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每个包间限开一桌,就餐座位间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就餐人员在用餐前后戴好口罩。每餐次顾客离开后,须对包间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处理。
5.对于合餐顾客,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服务,公勺公筷宜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鼓励提供密封包装的牙签。有条件的餐厅(馆)要积极推广分餐制。倡导“光盘行动”。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6.用于顾客自取或外送的餐食,宜采用密封方式盛放,提倡每份餐食使用自制或订制的专用食安封签。如无食安封签,可选用一次性使用、不可复原的材料封闭外包装,防止运送过程中污染餐食。
7.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在醒目位置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宣传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知识,引导消费者配合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同。持续强化“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旦从低风险调整为中、高风险,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调整、细化餐饮服务疫情防控标准和措施,在划定防控区域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及时调整转换防控要求,做到科学、精准、高效防控。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防控合力,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压紧压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餐饮服务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餐饮服务单位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工作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做好防护物资储备,确保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配备到位。要对员工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所有员工应知应会。
(三)构筑群防群控防线。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公众养成良好健康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用公筷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消费者及其他进店人员要按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餐饮服务单位,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出示“健康码”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个人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