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受新冠疫情影响餐饮行业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第0215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 市商务局对本《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会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房产局和市金融局积极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市商务局和相关单位积极克服疫情影响,多措并举推动餐饮业平稳向好发展,今年一季度餐饮业企稳回升趋势明显,随着经济活跃的逐渐增强,我市一季度餐饮业营业额同比大幅提升,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增速实现32.2%。
一、关于全面落实政策支持住宿餐饮业发展
(一)发挥商贸流通政策导向作用。2020年,为帮助我市住宿餐饮中小企业缓解经营困难,市商务局积极落实省帮扶住宿餐饮企业的政策,用好用足省专项帮扶资金,向全市661家符合帮扶条件的住宿餐饮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拨付帮扶资金。2022年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促消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沈阳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作要求,制定下发了组织开展5A级“绿色餐厅”和“老字号”企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鹿鸣春、老边饺子等餐饮企业获得了政策补贴。一系列帮扶政策增强了我市住宿餐饮企业的信心,对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为餐饮业纳税人提供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纳税政策,市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餐饮行业纳税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可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小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餐饮行业纳税人,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同时,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餐饮行业纳税人,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三)缓缴餐饮行业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2022年受疫情影响,国家出台了针对部分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结合我省疫情实际,4月份和5月份,省人社厅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和《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明确了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6月份,省人社厅又印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将原来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底,并将缓缴社保费实施范围由5个行业扩大至22个行业,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也纳入缓缴范围,可以申请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年,省人社厅再次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31号),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
(四)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号)要求,我市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5%,个人费率仍为0.5%。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按照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规定,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失业保险政策。2022年受疫情影响,省人社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将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率低。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不用缴费。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号)中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月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8%比例缴费。这个比例低于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8%和职工个人缴费率2%之和3.2个百分点。
(六)减免房屋租金。2022年12月30日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29号),其中明确了引导和支持出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鼓励其他各类国有权属物业及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按照职责分工,市房产局已对承租市属直管非住宅的承租户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对其中符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人进行租金减免,对餐饮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同时,鼓励其他各类国有权属物业及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
二、关于加大餐饮业企业金融扶持力度
按照《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沈财金〔2021〕144号)、《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沈工信发〔2022〕112号)等文件要求,市金融局认真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降费及补贴政策,降低对小微和“三农”主体的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 以下,同时推动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服务力度。
三、关于在刺激消费上出实招
(一)搭建平台促餐饮业做优做强。2022年,引导美团外卖平台投放线上外卖补贴超千万元,美团平台线上投入实销C端消费者红包补贴累计1113万元,B端商家运费等补贴414万元,为城市餐饮促消费活动提供专项支持,今年一季度积极开展促消费工作,发放了1500万元餐饮消费券拉动消费,活跃餐饮消费市场,进一步助力沈阳餐饮商家提振经营信心。协同支持举办“2022第九届中国(沈阳)餐饮博览会、第四届辽宁(沈阳)美食节暨首届辽菜产业发展大会”,推动行业跨区域合作与发展。支持举办2022花椒(沈阳)餐博大会,基于东北本土特点和餐饮行业新需求、新动态,深度挖掘背后逻辑思维,持续为东北餐饮产业贡献力量。
(二)示范引领提升供给质量。引导全市餐饮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餐饮企业评价规范》进行创建,参与绿色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工作,三年来,我市共有24家餐饮单位获评省5A级“绿色餐厅”,获评数量全省第一,进一步促进了餐饮业品质升级,推进餐饮行业绿色、环保、健康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落实好餐饮业的相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策划开展相关活动,繁荣餐饮市场,提振餐饮消费。引导企业按照绿色餐饮企业标准进行建设,促进餐饮品质升级,提升品牌效益。积极组织我市餐饮单位参加各类线上线下促销活动,配合省商务厅举办辽宁风味美食节暨东北亚国际美食节,第五届东北美食街暨餐博大会花椒大会,引导餐饮企业顺应不断升级更新的消费需要,推动餐饮业跨越式发展。
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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