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我市汽车4S店售后服务现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新车市场概况
汽车流通业作为汽车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对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资源利用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是汽车工业整体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市共有汽车销售集团14家,汽车销售4S店174户,涵盖豪华、合资、自主等各主流品牌,并呈现集聚发展态势,主要集中在铁西区北二路、沈河(大东)区东陵路、于洪区迎宾路、浑南区浑南西路等4条市内公路干道两侧,形成了汽车4S店(88户)集聚专业街。集聚专业街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了汽车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同时也提高了我市汽车流通水平,增强了辐射力。2019年,全市限上贸易企业共实现汽车类零售额421.3亿元,同比下降7.8%;据沈阳市汽车流通协会统计,2019年全市流通领域共销售新车27.6万辆,全市新增机动车上牌量 18.8万辆,年末全市机动车保有量251.4万辆。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1.强化法规宣传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在对推进多样化的汽车销售模式、规范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加快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等方面加以规定与明确,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汽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办法》实施,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通过沈阳日报等主流媒体集中报道,刊载政策解读、行业倡议和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汽车4s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条幅等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及汽车经销企业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发动舆论和消费者监督,促进行业规范经营。
2.突出《办法》解读
为便于汽车经销企业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推进汽车流通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我们向全市汽车销售4S店逐家发放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解读》宣传册。强调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3.开展专项整治
组织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印发了《沈阳市规范汽车流通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针对我市汽车流通行业中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整治变相加价、强制保险等违规经营行为,发挥媒体和消费者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规范经营。通过整治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强化,随意加价、强制搭售行为明显减少。
4.加强行业自律
组织沈阳汽车流通协会多次召开以规范经营为主题的相关会议,并通过协会发起“贯彻销售新规、诚信守法经营”的倡议。引导会员单位深入学习并落实《办法》内容,加强企业管理和员工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技能,以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提升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提供优质服务。此外,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履行重要事项提醒义务,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5.创新经营模式
针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引导汽车经销企业开展网上销售,推出线上体验选车、签约购车、“直播+上门试驾”等新销售方式。沈阳汽车流通协会利用自有的“臻优汇折扣车”网络服务平台,升级了服务平台直播链接功能,通过网上大流量集客,提供选车、购车服务。
6.强化长效监管
积极协调政府执法部门,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沟通,形成部门联动的工作局面。督促落实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将系统作为重要监管手段,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动态。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汽车消费升级和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汽车流通行业的重视与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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