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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2-04     来源: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及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推动全省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商住服〔2020〕15号)精神,推动我市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扩大业务规模

1.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对服务外包企业完成的离岸外包业务,以规定期内执行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规定期内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对在岸外包业务,以规定期内执行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规定期内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给予贴息支持。(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2.落实出口信贷等各项政策。鼓励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利用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出口信贷政策,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3.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规定期内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的离岸业务接包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等并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按规定期内年度总投入(包括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所需的房屋购置或房租、设备购置、专业性软件购置等费用)的50%标准,一次性给予每个境外接包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等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每个企业年度内申报境外项目不超过2项。(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4.支持企业开拓“一带一路”市场。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接并交付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项目(最终交付地在境外),按照项目执行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累计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5.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直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览会,对展位费给予100%补助(参展企业当年前6个标准展位,按金额高低排序,其中民营企业不受展位数量限制);对每个展位补助展位特装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展品运输的海运、空运及保险费分别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50%比例给予补助;对参展企业的参展人员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人;对超过上述展位数量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对中小企业自主参加的其他境外展览会所发生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6.支持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外包企业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等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中规定的相关资质认证,对在规定期内所发生的认定、升级以及系列维护等费用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7.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在规定期内获得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评定的Global Outsourcing 100(全球服务外包企业100强)等称号的服务外包企业,每获得1个专项称号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中国数字服务领军企业”等称号的服务外包企业,每获得1个专项称号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称号以当年度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和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确定的奖项为准)。(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8.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注册商标。对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注册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9.支持企业在境外取得专利。对企业在境外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根据企业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术创新

10.支持企业提升接包能力。对在规定期间内获得的半年以上(含半年)用于开展研发、设计,提升企业服务外包接包能力而获得的贷款,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70%比例给予贴息支持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以企业获得贷款年限确定)。(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11.支持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对在规定期内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按每个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对在规定期内认定的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和30万的奖励。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积极争取资金政策支持。(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五、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2.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和人才培训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云众包平台等在规定期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平台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13.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按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200万元。(政策执行单位:市工信局)

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上市融资

14.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服务提供商上市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股改已补助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基协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股改已补助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大股东增资除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政策执行单位:市金融局)

七、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

15.支持企业中高端人才培养。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外包企业加大中高端人才培养力度,对在企业连续任职2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期内由企业统一组织,取得包括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多媒体应用设计师等国家级认证项目,以及系统工程师认证(MCSE)、程序开发专家认证(MCPD)、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PMP)、网络安全工程师认证(CCSP)、互联网专家认证(CCIE)、数据库专家认证(OCP)、软件开发工程师认证(SCJD)等国际权威认证公司颁发的中高端认证项目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认证相关费用的50%且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16.鼓励培训机构深化产教融合。对在规定期间内,根据服务外包企业需求开展的服务外包人才定制培训、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或与高校开展合作,培养高校应届毕业生,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2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培训费用合计。(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

17.鼓励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对服务外包企业招用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等见习补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年(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政策执行单位:市人社局)

八、推进服务外包便利化

18.拓展保税监管范围。落实国家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出台的各项保税监管政策。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开展保税研发,拓展保税业务发展空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及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允许其开展以“保税维修”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失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业务。(政策执行单位:市商务局、沈阳海关、综保区近海管委会、综保区桃仙管委会)

19.优化海关监管。完善服务外包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所需的境外入区生物制剂检疫和检验,实施分步处置管理,“先入区,后检验”,提供通关便利。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信用培育,引导更多规范守法的服务外包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逐步将服务外包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政策执行单位:沈阳海关、市商务局)

20.发展医药研发外包。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综保区内业务,在海关总署统一计划安排下,允许其有形料件、试剂、消耗及样品等开展研发业务,免于提交许可证。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政策执行单位:沈阳海关、综保区近海管委会、综保区桃仙管委会)

以上措施包含中央、省、市三级资金政策,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具体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标准和实施期限以各级资金及各部门制定的当年适用的资金实施细则为准。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科技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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