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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沈阳市储备肉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14     来源: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肉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的,用于应对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储备肉采取企业经营性冻肉储备方式,即以承储企业日常周转规模为基础,核定储备数量,确保在库常量,在启动调控机制时,投放市场。按照“动态管理、计划下达、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原则组织实施。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从事储备肉存储、加工、投放、管理、监督和公检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商务局按照全市常住人口人均每天100克7天储备量标准或上级部门明确的储备量确定储备计划根据人口数量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政府公开招标,按照规模能力、投放配套、管理水平等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对储备肉数量、质量、轮换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预算编制和资金申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储备肉计划落实储备肉财政补贴预算。

第七条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质检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在库数量检查与核实、账目清查、质量公证检验及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相应报告,对结果负责,确保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承储企业负责做好收储、在库和出库的管理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储备义务;及时报送有关业务数据和报表;在规定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品种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报等有关事项;在紧急动用时,按指定要求迅速、足量配送或投放储备肉。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储备肉任务的储存冷库,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储存技术力量、经营能力和稳定的销售网络渠道;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建立储备肉台账及质量追溯等信息化管理的软硬件条件,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企业有多处冷库的,每一处冷库均应具备相应的仓储、技术等条件。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条市商务局根据“区域合理布局、利于市场调控和动用投放、便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不超过3家承储企业,于上一年的12月初下达次年猪肉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储备肉应由具备跨省流通资质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有关分割、卫生及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符合本办法定的轮换存储期要求。

第十二条储备肉入库数量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按照市商务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市商务局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储任务,并向市商务局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未经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拒绝入储或拖延入储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在质检单位入储公检前,向市商务局书面提出申请延期入储。否则,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在库及轮换管理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储备肉在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和质量安全。实行台账管理、质量追溯和挂牌管理制度,对储备肉实行专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账记录和挂牌明示,严格与非市级储备肉分开存放。做到票账相符、账牌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和垛位。

第十六条储备肉实行企业动态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储备4轮,每轮储存3个月,储备肉应在存储期内进行动态轮换。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须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储备肉动态管理等有关信息。在轮入、轮出、动用等关键时点以及每个自然月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商务局储备肉进销存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当年下达的储备数量。储备肉的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动用计划,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在库管理期间,在市政府没有动用的情况下,承储企业应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对储备肉进行正常轮换,但必须始终保持计划下达的储备数量、品种和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储备肉轮换时,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提前准备同品种、同品质、同质量的冻猪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轮入,应第一时间书面报市商务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商务局采取巡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检单位抽检等方式对储备肉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承储企业切实履行协议约定事项。储备肉数量检查应对悬挂储备肉标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查看进出货发票、台账、库位平面图、垛卡、在库冻肉数量等,核查在库数量;储备肉质量检查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冷库相关记录文件、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

承储企业为具有资质的定点屠宰企业,以本企业生产产品作为储备的,需提供生产过程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承储企业以外购商品作为储备的,需提供外购商品检疫证明,由质检单位实施检验。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商务局、会计师事务所和质检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应单据、账簿、台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储备肉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市商务局;因改造升级、搬迁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提前30天报告;因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及时报告;在库储备肉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且在24小时内报告市商务局。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当遇有突发事件需调用时,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承储企业出库,提出具体操作要求,并对紧急调用实行全程监管。承储企业须按要求将储备肉调往指定地区,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储备肉动用后,承储企业应按照原库存规模及时补充库存。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自行出资购买储备肉,需自负轮换产生的盈亏。政府对承储企业在储备和轮换过程中发生的冷藏保管费、利息、装卸、途耗和库耗等费用进行定额包干补贴。

第二十五条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质检单位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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