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5年7月,我市获评国家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提高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22〕118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8章25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资金申报使用单位的责任分工。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强调专项资金应发挥大企业和重大项目的牵引作用,避免分散投入。明确规定资金不得用于罚款、债务偿还、人员经费等禁止性支出,防止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支持。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规定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4种资金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按照各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的,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支持时间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合同、发票和付款日期均应在该时间段内),一般待项目建成运营后拨付。
第四章支持方向和标准。明确规定专项资金支持城乡商贸流通融合、生活必需品保供体系、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培育、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及其他试点内容等6大方向共13条具体政策,其中,1-12条政策在支持比例不超过50%、最高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前提下,依据我市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不同的门槛、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额;第13条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支持比例和上限。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管理。要求建立项目库,对在库项目采取动态管理,优进劣出。专项资金不得补助库外项目。明确了建库流程和监管要求。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明确了企业申报、区(县、市)初审、市商务局组织验收、申请资金并拨付等程序。
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强调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设定绩效目标并开展监控与评价。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