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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我市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政策法规处

——某贸易公司违法经营不予处罚案

推行包容免罚,做好柔性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该案例中通过教育宣传,纠正当事人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在实现有效监管防控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负担,充分体现行政执法部门人性化监管和主动化服务相统一的监管理念,在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降低企业竞争成本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具体案例内容:我市某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投诉人称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的防蚊虫凝胶没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我市某局立即展开调查经询问某公司表示该产品经查询后发现确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其为销售方并生产企业,不了解该类卫生类药品属于农药,需要取得农药登记证;某公司已将举报人所购买产品收回退款并进行了三百元赔偿,且连同剩余产品返还生产厂家。我市某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迅速采取行动,对某公司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某公司经营产品为卫生类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卫生类农药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的农药应当按照规定为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共计10盒,销售单价2.5元,货值金额25元,销售4盒已退货,连同剩余6盒涉案产品全部返还生产厂家,已销售4盒经退赔后无违法所得。

关于本案涉案产品应当认定为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制剂属于农药。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的意见,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某公司经营的“香茅防蚊虫凝胶”产品标签名称中明确标注含有防蚊虫字样,该产品用途也是用于防蚊驱蚊,因此应当认定为农药并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

关于该案例中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因此,某公司经营的涉案农药属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假农药的,应当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我市某局综合考虑某公司经营的“香茅防蚊虫凝胶”为卫生类农药,销售数量较小,某公司能够积极与投诉举报人沟通退货退款并给与赔偿,该产品本身未给购买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并且某公司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将违法产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返回厂家。我市某局已将经营环节中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类用药的行为列入免罚清单,依据《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出予处罚决定,责令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教育宣讲,帮助其做到合法规范经营,对生产企业追溯交由属地执法机关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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