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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及2021年沈阳市跨境电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0     来源:电子商务处


    一、设定依据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商务发﹝2021﹞11号)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1.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2.企业开展线上经营

3.传统外贸企业转型

4.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建设

5.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落户

6.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7.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建设

8.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9.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

10.跨境电商进出口保税仓建设

11.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建设

12.跨境电商企业在沈阳清关

13.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

14.跨境电商人才培训

15.跨境电商企业投保信用保险

16.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

三、资金安排及项目申报

(一)资金安排方式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采取费用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政策实施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

(二)项目申报

项目企业向注册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自贸区沈阳片区的企业向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申报)。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审核合格的项目,将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书(装订成册,含电子版光盘,一式五份)、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出具的红头盖章请示(函)、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5),报送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申报书须编制目录,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用A4纸装订成册(加封面、左侧装订)加盖骑缝印章,封面、申报表和要件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指南中规定的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备审。

四、项目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对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市商务局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并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拨付扶持资金到项目单位。项目扶持资金按照规定,由市级和区、县(市)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五、绩效目标管理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表,随申报材料一并报至市商务局,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负责绩效执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年度绩效目标实现,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于次年1月20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商务局。

六、其他事项

(一)部分名词定义

1.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进出口经营及服务活动的企业。申报主体包括注册登记地在沈阳,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行业组织和机构。

2.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如无单独说明,以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三级节点)出具加盖公章的交易额证明。

3.开办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装修、办公用品购置费。

4.ICP证明文件:包括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工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或办理经营许可的证明文件。服务器设置在境外,无法取得资质证明的,申报单位可出具说明。

5.针对固投型项目,可能存在建设周期跨年度的,项目建设时间以发票和付款时间为准。

6.本指南所指的沈阳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指《沈阳市与辽宁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及服务对接项目实施方案》中包含的跨境电商数据传输二级、三级节点及公共服务模块所组成的公共服务平台。

7.平台使用费:我市跨境电商企业(卖家)依据与互联网交易平台签署的入驻协议或平台入驻要求,使用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常见缴纳方式分为按年缴纳和按月缴纳。

8.交易佣金:又称“佣金”,是以我市跨境电商企业(卖家)入驻平台与买家达成交易意向并实际完成的交易额为基数,由平台通过技术系统发出扣款指令,按照一定费率进行划扣而产生的费用。

9.平台推广费:为展示我市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产品,增加曝光量,提高点击率,购买国内外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媒体的广告服务费用。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指导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相关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沈阳市商务局                 刘  派 22741589 

2.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         童思萌 31171898 

3.和平区商务局                 张悦萌 22711125

4.沈河区商务局                 张  萍 81336541

5.铁西区商务局                 刘  倩 25373050

6.皇姑区商务局                 高子涵 86850686

7.大东区商务局                 孟  辉 88155536

8.浑南区商务局                 王  娜 24823125

9.于洪区商务局                 杨  瑶 25320216

10.沈北新区商务局              陈晓东 88042336

11.苏家屯区商务局              崔滨彬 67987702

12.辽中区商务局                张爱洋 87860865

13.新民市商务局                王洪志 87851750

14.法库县商务局                龙  强 87119529

15.康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周春阳 87367352  

七、申报条件

(一)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1.支持内容

(1)对我市企业年跨境电商交易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1210、9610交易额按照1%的比例,9710、9810交易额按照0.8%的比例。

(2)对新落户企业,按照落户首个自然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亿元、1.5亿元、6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2.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通过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数据申报。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跨境电商企业在沈阳海关备案登记证明。

(5)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二)企业开展线上经营

1.支持内容

(1)开展跨境电商经营的企业,对其开展线上经营时发生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线上经营费用为:平台使用费、交易佣金。企业自营平台开展线上经营费用:平台推广费。

2.申报要求

(1)企业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120万元。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为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3)自营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通过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数据申报。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在线交易额截图。

(6)跨境电商企业在沈阳海关备案登记证明。

(7)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证明,包括且不限于与平台签订的协议,平台交易额截图,卖家账户创建成功通知截图及店铺后台公司名称截图。(仅限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

(8)ICP证明文件、平台截图(网址、首页、联系方式、展示的商品及企业信息)、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仅限自营平台)
    (9)平台使用费、交易佣金费记账凭证和发票(或国外平台的平台使用费、交易佣金的平台付款截图);平台推广服务合同(协议),平台推广费记账凭证和发票(或购买国外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媒体广告服务费用的平台付款截图)。

(三)传统外贸企业转型

1.支持内容

(1)对达到一定跨境电商交易额的企业给予跨境电商网络广告费用2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2)跨境电商网络广告费用:传统外贸企业为展示企业和产品,增加曝光量,提高点击率,购买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广告服务费用,以及购买国内外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媒体的广告服务费用。

2.申报要求

企业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6)网络广告服务的合同(协议),网络广告费用记账凭证、发票(或购买国外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媒体广告服务费用的平台付款截图)。

(四)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建设

1.支持内容

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的装修、展示设施投资额的50%。

2.申报要求

(1)2021年新建单店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多店累计达到3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扶持);或2021年新建单店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多店累计达到10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或2021年新建单店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多店累计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扶持)。

(2)跨境电商O2O体验店以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结果为准,企业可同步报送体验店认定材料。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体验店照片(包括:店面牌匾、货架、商品、人员日常工作)。

(6)线上交易记录清单。

(7)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自有产权须提供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存在隶属关系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单方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书可作为双方企业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或合作经营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租赁(合作)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8)体验店装修、展示设施费用的记账凭证、发票。

(五)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落户

1.支持内容

对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落户的开办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企业落地时间为企业注册或实际注资时间。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或其总部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该企业或其总部公司取得的、外汇管理局准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文件。(仅限第三方支付企业)

(6)企业或其总部公司取得的,欧盟、美国、日韩等重要贸易国家境外结汇牌照。(仅限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

(7)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上发生的支付业务证明(加盖公章)。

(8)企业办理注资银行回执。

(9)办公场所租赁、装修、办公用品购置费用记账凭证、发票。

(六)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1.支持内容

(1)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功能系统及海关二级节点。

(2)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相关监管部门配套监管系统软硬件设施设备建设升级改造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建设并运营,且对接沈阳海关。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海关备案登记证明。

(6)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7)平台系统及相关监管部门配套监管系统软硬件设施设备建设升级改造的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发票。

(七)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建设

1.支持内容

(1)对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按照20%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扶持,对平台宣传推广费,按照10%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平台宣传推广费用为:为展示平台和产品,增加曝光量,提高点击率,购买国内外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媒体的广告服务费用。

2.申报要求

项目建成且当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平台在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6)ICP证明文件。

(7)平台展示图(包括且不限于首页、商品信息页、后台管理页面、交易额统计页面等)。

(8)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9)平台软硬件购置、系统开发合同及记账凭证、发票,须包含硬件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照片等信息)。(仅限平台初始投资费用)

(10)宣传推广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发票(或购买国外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媒体广告服务费用的平台付款截图)。(仅限平台宣传推广费用)(八)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1.支持内容

按照园区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申报要求

(1)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以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结果为准,企业可同步报送产业园区认定材料。

(2)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面积包括办公楼、仓库。

(3)园区主办方应为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应取得产业园区经营管理使用权,且注册时间满一年。

(4)园区入驻1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以海关登记备案企业为准),且经营时间满一年(首个企业入驻协议签订时间满一年)。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园区平面图、实景照片(包括办公场所、跨境电商相关设施、园区活动等)。

(6)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自有产权须提供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存在隶属关系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单方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书可作为双方企业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或合作经营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租赁(合作)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7)入驻跨境电商企业清单、10家以上园区入驻企业的入驻(租赁或合作)协议、入驻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九)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

1.支持内容

(1)建设公共海外仓的,对海外仓建设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整体租赁海外仓的,对海外仓租赁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租赁公共海外仓的,对海外仓使用操作费用、租赁费、境外物流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2)海外仓建设费用:包括且不限于海外仓基础建设费用、装修费用、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购置安装费用。

2.申报要求

(1)建设公共海外仓的,要求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沈阳跨境电商企业5家以上,申报主体企业注册满一年;整体租赁海外仓要求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使用满一年;租赁公共海外仓,要求海外仓使用操作费用、租赁费、境外物流费用超过30万元。

(2)跨境电商海外仓须在沈阳海关登记备案。

(3)项目建设时间以付款时间为准。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复印件。

(5)跨境电商海外仓在沈阳海关登记备案证明。

(6)境外海外仓平面图、实景照片、谷歌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

(7)使用境外海外仓的沈阳跨境电商企业清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沈阳海关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协议)、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境外海外仓公司境外注册及股权证明、境外海外仓注册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证明;

建设资金出资证明,境外海外仓基础建设、装修、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实物照片)和对应的银行转账证明。(仅限投资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项目)

(8)海外仓租赁合同(协议)、租赁费用银行转账证明、跨境电商海外仓使用证明。(仅限整体租赁海外仓、租赁公共海外仓的项目)

(9)操作费用、租赁费、境外物流费用超过30万元证明。(仅限租赁公共海外仓的项目)

(十)跨境电商进出口保税仓建设

1.支持内容

在沈阳综保区内建设(包含新建、扩建、改造等)保税仓库、查验仓库并投入运营的,对保税仓仓储和装卸配套设备设施、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自有产权须提供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存在隶属关系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单方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书可作为双方企业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或合作经营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租赁(合作)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6)仓储和装卸配套设备设施、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发票。应附有具体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实物照片)。

(7)项目建成运营(以存在跨境商品实际进出库记录为准)证明材料。

(十一)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建设

1.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综保区以外建设(包含新建、扩建、改造等)跨境电商监管场所、查验仓库并投入运营的,对分拣设备、海关查验设备、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自有产权须提供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存在隶属关系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单方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书可作为双方企业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或合作经营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租赁(合作)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6)海关提供的监管场所登记证书。

(7)项目建成运营(以存在跨境商品实际进出库记录为准)证明材料。

(8)分拣设备、海关查验设备、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须附有具体设备软硬件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实物照片)。(仅限监管场所建设项目)

(十二)跨境电商企业在沈阳清关

1.支持内容

对跨境电商企业国际物流费用,按照10%比例预计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1)企业通过沈阳海关通关。

(2)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500万元。

(3)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达到200万元。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沈阳海关备案登记证明。

(6)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7)国际物流费用证明,须提供:企业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物流公司在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国际物流费用记账凭证、发票。

(十三)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内容

对跨境电商金融服务、诚信信用评价服务、风险防控服务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项目对接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第三方支付许可证等。

(6)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出具的对接证明材料(须有实际业务数据并加盖公章)。

(7)项目建设合同,软、硬件购置、系统开发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须提交具体硬件购置清单)。(十四)跨境电商人才培训

1.支持内容

(1)对在沈本科院校、在沈高职院校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教育(或面向我市跨境电商企业的订单班)的,给予100万元或60万元奖励。

(2)对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个人培训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面向企业培训的,对年培训费用按照20%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个培训机构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要求

(1)高校开展专业教育的,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或面向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订单班,且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实际招生人数超过50人。

(2)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个人培训的,每班次不低于30天且每班不少于50人;面向企业培训的,每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不少于20人。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复印件。

(4)高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的,需提供教育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录取名单。

(5)高校开设面向企业订单班的,需提供教育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招生专业及计划;跨境电商企业订单班校企合作协议、培养方案、不低于50名订单班录取证明;招录学生与订单班企业签署的就业(培养)协议;订单班跨境电商企业在沈阳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6)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个人培训的,应为线下培训。需提供培训资质证明,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照片,培训课程表(包括各节课名称、时间、课时等信息),签到簿(记录各节课名称、起止时间、学生姓名等信息的证明材料),学员名单(记录培训起止时间、培训课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最高学历证书编号等信息),学员结业证书(记录培训主体名称、学员名称、培训课程名称、培训时间、结业时间等信息),学员最高学历证书,课件或教材、或教材目录,培训费用收款凭证及发票。

(7)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企业培训的,应为线下培训。需提供培训资质证明,培训合同,培训计划,培训照片,培训课程表(包括各节课名称、时间、课时等信息),签到簿(记录各节课名称、起止时间、学生姓名、班次等信息证明材料),学员名单(记录培训起止时间、培训课名称、姓名、班次、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信息),培训费收款凭证、发票。

(十五)跨境电商企业投保信用保险

1.支持内容

对跨境电商进出口相关信用保险保费,按照30%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保险保费。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在沈阳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6)进出口相关信用保险单、记账凭证、发票。

(十六)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

1.支持内容

对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维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运营公司技术人员人工成本、设备更新和维护成本、网络使用成本、用电成本等记账凭证、发票。

(6)与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主体单位签订的运营协议。

附件:1.沈阳市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5.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6.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1

沈阳市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报书

申报主体(盖章):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固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申报表

申报企业(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电话:

申请扶持项目类别:

项目支出额(万元):

申请扶持金额(万元):

入驻或服务的平台名称(如有):

平台店铺名称(如有):

申报单位简介(根据篇幅延长表格)


跨境电商业务开展情况、经营或服务的业绩(根据篇幅延长表格)


项目简介(含申请理由、申请条件符合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支出情况、项目运营管理情况。根据篇幅延长表格)



附件3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申报企业(单位)郑重申明如下:

1.本企业(单位)在沈阳依法注册并纳税,合法经营,已取得申报项目中要求的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2.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4.同一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5.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

6.承诺扶持资金落实到位。

申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若由授权人签署,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手签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附件4

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记账时间

会计凭证号

发票号码(如有)

费用名称

金额(元)










































































合计





附件5

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单位

申请扶持项目类别

企业性质

已发生费用金额

申报资金额

项目负责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



























































































申报金额总计


备注:此表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汇总填写。

附件6

项目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申请扶持资金金额(万元)


总体目标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质量指标



时效指标



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备注:1.此表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整理填报。

2.由项目实际情况设定“总体目标”、“三级指标”、“指标值”。

3.每个项目填写一个绩效表。

2020年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商务发﹝2019﹞59号)

(二)《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沈商务发﹝2019﹞82号)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1.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建设

2.企业跨境电商网络营销平台建设

3.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落户

4.跨境电商企业落户

5.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落户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服务

(三)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

6.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服务

7.跨境电商企业、智能制造类企业通过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业务

8.支持跨境电商O2O 线下体验店建设

(四)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发展

9.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10.跨境电商创新创业

(五)支持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11.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

12.跨境电商进出口保税仓建设

13.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建设

14.跨境电商企业转关至沈阳关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15.跨境电商企业在沈阳清关

(六)支持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16.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

17.跨境电商会议、论坛活动

18.跨境电商企业投保信用保险

19.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

三、资金安排及项目申报

(一)资金安排方式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采取费用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项目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

(二)项目申报及时间安排

项目企业向注册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自贸区沈阳片区的企业向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申报)。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审核合格的项目,请于2021年8月25日前,将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金申报书(装订成册,含电子版光盘,一式五份)、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出具的红头盖章请示(函)、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5),报送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申报书须编制目录,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用A4纸装订成册(加封面、左侧装订)加盖骑缝印章,封面、申报表和要件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指南中规定的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备审。

四、项目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对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市商务局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并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拨付扶持资金到项目单位。

五、绩效目标管理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表,随申报材料一并报至市商务局,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负责绩效执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年度绩效目标实现,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于次年1月20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商务局。

六、其他事项

(一)部分名词定义和事项说明

1.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进出口经营及服务活动的企业。申报主体包括注册登记地在沈阳,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行业组织和机构。

2.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如无单独说明,以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三级节点)出具加盖公章的交易额证明。

3.开办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装修、办公用品购置费。

4.ICP证明文件:包括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工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或办理经营许可的证明文件。服务器设置在境外,无法取得资质证明的,申报单位可出具说明。

5.针对大型固投型项目,建设周期跨年度的,以项目实际取得发票时间为准。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指导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相关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沈阳市商务局                 刘  派 22741589 

2.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         童思萌 31171898 

3.和平区商务局                 张悦萌 22711125

4.沈河区商务局                 张  萍 81336541

5.铁西区商务局                 刘  倩 25373050

6.皇姑区商务局                 高子涵 86850686

7.大东区商务局                 孟  辉 88155536

8.浑南区商务局                 王  娜 24823125

9.于洪区商务局                 杨  瑶 25320216

10.沈北新区商务局              陈晓东 88042336

11.苏家屯区商务局              崔滨彬 67987702

12.辽中区商务局                张爱洋 87860865

13.新民市商务局                王洪志 87851750

14.法库县商务局                龙  强 87119529

15.康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周春阳 87367352  

七、申报条件

(一)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建设

1.支持内容

(1)对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按照20%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扶持,对平台宣传推广费,按照10%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平台宣传推广费用为:为展示平台和产品,增加曝光量,提高点击率,购买国内外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媒体的广告服务费用。

2.申报要求

项目建设期为2020年,且2020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平台在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6)ICP证明文件。

(7)平台展示图(包括且不限于首页、商品信息页、后台管理页面、交易额统计页面等)。

(8)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9)平台软硬件购置、系统开发合同及记账凭证、发票,须包含硬件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照片等信息)。(仅限平台初始投资费用)

(10)宣传推广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发票(或购买国外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媒体广告服务费用的平台付款截图)。(仅限平台宣传推广费用)

(二)企业跨境电商网络营销平台建设

1.支持内容

对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国外营销服务且年度服务沈阳企业活跃用户数量超过50家的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所服务企业应为2020年内新签约企业。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ICP证明文件。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使用同一平台的,可提供集团公司平台资质。

(5)平台展示图(包括首页、后台管理页面)。

(6)通过与国际知名平台合作为客户提供推广服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与国际知名平台合作的合作合同(协议,电子版可截图)、付款凭证、发票(或付款证明)。

(7)与服务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

(三)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

1.支持内容

开设不同语言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达到规定年成交额的跨境电商平台,按照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1)子网站或独立页面针对欧盟、美国、日韩、俄罗斯、一带一路沿线等特定国家和地区。

(2)项目建设期为2020年,且2020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万元。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平台在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6)ICP证明文件。

(7)平台展示图(包括且不限于首页、商品信息页、后台管理页面、交易额统计页面等)。

(8)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9)平台软硬件购置、系统开发合同及记账凭证、发票,须包含硬件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照片等信息)。

(四)跨境电商企业落户

1.支持内容

(1)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大型跨境电商综合供应链平台、优质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将总部或功能性区域中心设立或迁移至沈阳市,按照开办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扶持。

(2)内陆边境贸易城市和港口城市企业落户沈阳市开展跨境电商,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开办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为:“世界五百强企业”或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平台入驻商品品类5000个、品牌商授权10个、年营业收入10亿元的跨境电商综合供应链平台;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0家、累计融资2000万元的优质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国务院批准设立、商务部公布的17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城市跨境电商企业。企业须承诺落户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通过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数据申报。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ICP证明文件。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使用同一平台的,可提供集团公司平台资质。(仅限平台企业)

(6)《财富》杂志评选“世界五百强企业”证明或年营业收入证明(2020年度财务报表)。(仅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7)入驻商品品类证明材料;品牌商授权证明;2020年营业收入证明(财务报表)。(仅限跨境电商综合供应链平台企业)

(8)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融资明细、融资合同(协议)、所融资金银行收入证明。(仅限第三方服务商企业)

(9)办公场所租赁、装修、办公用品购置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

(五)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落户

1.支持内容

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在沈阳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按照企业在我市落户产生开办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企业落地时间为企业注册或实际注资时间,应为2020年。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或其总部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该企业或其总部公司取得的、外汇管理局准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文件。(仅限第三方支付企业)

(6)企业或其总部公司取得的,欧盟、美国、日韩等重要贸易国家境外结汇牌照。(仅限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

(7)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上发生的支付业务证明(加盖公章)。

(8)企业办理注资银行回执。

(9)办公场所租赁、装修、办公用品购置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

(六)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服务

1.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知名平台企业,免收平台服务费用,且所引进的每户我市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规定额度的,按照每户企业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平台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2.申报要求

平台服务费用指平台年费、会员服务费,按照其公开服务价格的50%确定;平台企业应与区县(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不低于2年;所服务的我市企业,首年跨境电商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第二年跨境电商交易额不低于20万元。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财富》杂志评选“世界五百强企业”证明或年营业收入证明(2020年度财务报表)。

(5)ICP证明文件。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使用同一平台的,可提供集团公司平台资质。

(6)平台展示图(包括且不限于首页、商品信息页、后台管理页面等)。

(7)与区县(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签订的合同(协议)。

(8)平台服务企业的合同(协议)。

(9)所服务企业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10)平台服务价格证明。

(七)跨境电商企业、智能制造类企业通过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业务

1.支持内容

跨境电商企业、智能制造类企业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交易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跨境电商企业、智能制造类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通过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数据申报。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八)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建设

1.支持内容

企业在沈阳建设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年度进出口额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在其他城市和境外建设跨境电商体验店网点,总部设立在沈阳,且在沈阳纳税。按照营业额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1)单个体验店营业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获得市商务局(或跨境电商综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授牌。(企业可按照《沈阳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及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沈电综办〔2019〕3号)及相关通知,同时报送体验店认定材料)。

(2)申报企业2020年线上线下进出口额达到400万元。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自有产权须提供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存在隶属关系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单方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书可作为双方企业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或合作经营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租赁(合作)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5)2020年营业额证明材料(财务报表)。

(6)2020年,实现400万元进出口额的报关单或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7)对在其他城市或境外开设体验店,总部设在我市的,提供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汇总纳税证明、报关单或其他综试区城市综合服务平台出具的2020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加盖公章)等证明材料。

(九)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1.支持内容

(1)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整体装修费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2)支持园区双创孵化中心建设,参考第十条跨境电商创新创业支持内容。

(3)支持跨境电商培训中心建设,培训中心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备培训资质,对培训中心装修费用、实训系统费用、设备仪器购置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4)支持品牌推广中心建设,对品牌推广系统软硬件建设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5)支持大数据中心建设,对大数据平台软硬件建设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6)支持进口商品展示中心建设,单个展示中心营业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获得市商务局(或跨境电商综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授牌,对装修、展示柜购置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7)支持代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对营销、客服等运营服务场所装修、系统开发购置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1)获得市商务局(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授牌(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及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电综办〔2019〕3号)及相关通知,同时报送园区认定材料)。

(2)进口商品展示中心,应获得市商务局(或跨境电商综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授牌(企业可按照《沈阳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及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沈电综办〔2019〕3号)及相关通知,同时报送体验店认定材料)。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自有产权须提供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存在隶属关系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单方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书可作为双方企业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或合作经营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租赁(合作)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6)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整体装修费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发票。(仅限产业园区运营方)

(7)参考第十条跨境电商创新创业其他有关申报要件。(仅限双创孵化中心项目)

(8)培训资质证明;培训活动开展证明;培训中心装修费用、实训系统费用、设备仪器购置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仅限跨境电商培训中心项目)

(9)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服务费用的记账凭证、发票;品牌推广系统建设费用、品牌推广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仅限品牌推广中心项目)

(10)大数据平台软硬件建设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仅限大数据中心项目)

(11)展示中心线上交易记录清单;展示中心的装修和展示柜购置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仅限进口商品展示中心项目)

(12)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服务费用记账凭证、发票;营销、客服等运营服务场所装修和系统开发购置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仅限代运营服务中心项目)

(十)跨境电商创新创业

1.支持内容

对孵化5家跨境电商企业且每家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扶持;孵化10家跨境电商企业且每家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所孵化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沈阳海关备案登记。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自有产权须提供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存在隶属关系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单方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书可作为双方企业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或合作经营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租赁(合作)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5)与孵化的跨境电商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

(6)所孵化跨境电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沈阳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2020年营业收入证明(财务报表)。

(十一)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

1.支持内容

(1)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沈阳跨境电商企业5家以上,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对海外仓建设相关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2)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仓储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2020年度租金,按照30%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3)海外仓建设费用:包括且不限于海外仓基础建设费用、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购置安装的费用。

2.申报要求

跨境电商海外仓租赁企业须在沈阳海关登记备案。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境外海外仓平面图、实景照片、谷歌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海外仓视频录像(5分钟以上,包括仓库内外景、基础设施、信息化设备、进出货管理、人员日常工作等情况);

(6)使用境外海外仓的沈阳跨境电商企业清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沈阳海关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协议)、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境外海外仓公司境外注册及股权证明、境外海外仓注册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证明;

境外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境外海外仓经营主体资质证明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海外仓所属境外土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土地或场地租赁费用银行转账证明);

境外海外仓基础建设、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实物照片)和对应的银行转账证明。(仅限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项目)

(7)海外仓租赁合同(协议)、租赁费用银行转账证明。(仅限整体租赁海外仓的项目)

(十二)跨境电商进出口保税仓建设

1.支持内容

在沈阳综保区内建设(包含新建、扩建、改造等)保税仓库、查验仓库,经过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对仓储和装卸配套设备设施、海关监管设施设备、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等相关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自有产权须提供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存在隶属关系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单方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书可作为双方企业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或合作经营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租赁(合作)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6)仓储和装卸配套设备设施、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合同、费用记账凭证、发票。应附有具体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实物照片)。

(7)项目建成运营证明材料。

4.其他事项说明

关于海关验收证明,对于已建成的综合保税区内外的保税仓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海关不再出具验收报告的,以存在跨境商品实际进出库记录为准。

(十三)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建设

1.支持内容

(1)对在我市综保区以外建设(包含新建、扩建、改造等)跨境电商监管场所、查验仓库,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对分拣设备、海关查验设备、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2)对服务企业户数达到30户,日平均清关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方不超过15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自有产权须提供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存在隶属关系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单方企业自有房产产权证书可作为双方企业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或合作经营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租赁(合作)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6)海关提供的监管场所登记证书。

(7)项目建成运营证明材料。

(8)分拣设备、海关查验设备、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须附有具体设备软硬件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实物照片)。(仅限监管场所建设项目)

(9)与服务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服务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2020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清关量证明。(仅限运营资金项目)

4.其他事项说明

关于海关验收证明,对于已建成的综合保税区内外的保税仓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海关不再出具验收报告的,以存在跨境商品实际进出库记录为准。

(十四)跨境电商企业转关至沈阳关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1.支持内容

货物采用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在沈阳以外进港并转关至沈阳关区的,对转关区间运输费用,每个20尺柜集装箱按2500元标准给予扶持,每个40尺柜(含40尺高柜)集装箱按3500元标准给予扶持,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通过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数据申报。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2020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6)进港口岸转关手续或沈阳口岸通关放行通知书。

(7)货物提单。

(8)进港口岸到沈阳场站区间运单等材料。

(十五)跨境电商企业在沈阳清关

1.支持内容

(1)跨境电商平台及配套企业,利用航空运输的,按照1元/公斤,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航空运输费用扶持。

(2)对利用沈阳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对企业国际物流费用,按照20%比例预计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1)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通过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数据申报。

(2)利用沈阳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指:在我市进行清关且由我市进行快递备案登记的快递企业负责运输配送,并收取国际快递费用的。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在沈阳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6)2020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

(7)利用航空运输的,须提供:2020年跨境电商航空运输物流单相关信息。

(8)利用沈阳现有物流配送体系的,须提供:企业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物流公司在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物流公司出具的物流信息明细(包括商品信息、物流运输时间、物流收费等信息,加盖公章);国际物流费用记账凭证、发票。

4.其他事项说明:

通过沈阳邮政海关监管场所清关的,由中国邮政集团沈阳分公司统一申报,由沈河区商务局汇总。

(十六)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内容

对跨境电商金融服务、诚信信用评价服务、风险防控服务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项目对接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第三方支付许可证等。

(6)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三级节点)出具的对接证明材料(须有实际业务数据并加盖公章)。

(7)项目建设合同,软、硬件购置、系统开发费用记账凭证及发票。(须提交具体硬件购置清单)。

(十七)跨境电商会议论坛活动

1.支持内容

对行业组织和机构、跨境电商企业举办的免费参加的跨境电商相关会议、论坛等活动,按场地租赁、聘请讲师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2.申报要求

2020年举办的,企业、个人免费参加的跨境电商相关会议、论坛等活动。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场地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用记账凭证和发票;聘请讲师资格证明(包括且不限于技术职称资格、专家资格、身份证)复印件,讲师费用记账凭证。

(6)活动通知或邀请函、活动照片、活动签到簿。

4.其他事项说明

讲师聘请费用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行﹝2018﹞86号)》标准计算。

(十八)跨境电商企业投保信用保险

1.支持内容

对跨境电商进出口相关信用保险保费,按照60%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2.申报要求

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保险保费。

3.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在沈阳海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6)进出口相关信用保险单、记账凭证、发票。

(十九)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

1.支持内容

对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维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运营公司技术人员人工成本、设备更新和维护成本、网络使用成本、用电成本等记账凭证、发票。

(6)与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主体单位签订的运营协议。

附件:1.沈阳市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5.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6.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1

沈阳市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报书

申报主体(盖章):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固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申报表

申报企业(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电话:

申请扶持项目类别:

项目支出额(万元):

申请扶持金额(万元):

入驻或服务的平台名称(如有):

平台店铺名称(如有):

申报单位简介(根据篇幅延长表格)


跨境电商业务开展情况、经营或服务的业绩(根据篇幅延长表格)


项目简介(含申请理由、申请条件符合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支出情况、项目运营管理情况。根据篇幅延长表格)



附件3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申报企业(单位)郑重申明如下:

1.本企业(单位)在沈阳依法注册并纳税,合法经营,已取得申报项目中要求的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2.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4.同一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5.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

6.承诺扶持资金落实到位。

申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若由授权人签署,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手签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附件4

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记账时间

会计凭证号

发票号码(如有)

费用名称

金额(元)










































































合计





附件5

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单位

申请扶持项目类别

企业性质

已发生费用金额

申报资金额

项目负责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



























































































申报金额总计


备注:此表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汇总填写。

附件6

项目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申请扶持资金金额(万元)


总体目标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质量指标



时效指标



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备注:1.此表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整理填报。

2.由项目实际情况设定“总体目标”、“三级指标”、“指标值”。

3.每个项目填写一个绩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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