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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务局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17     来源:政策法规处

商务发〔20251

  

沈阳市商务局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

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关于有关法规政策、法规文件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清理工作要求,市商务局组织对以市商务局或市商务局牵头的临时性机构名义制发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2024年截至8月31日前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集中清理。本次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共28件,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11件、废止2件、失效9件、修改6件。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照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附件:1.沈阳市商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继

续有效)

2.沈阳市商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废

止和失效)

3.沈阳市商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修改文件

  

沈阳市商务局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沈阳市商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

(继续有效)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1

沈阳市商务局公沈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商务发〔2021〕1号

2

关于印发沈阳市菜篮子重点流通保供经营主体申报和认定操作指引的通知

沈商务发〔2021〕13号

3

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商务发〔2022〕3号

4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通知

沈商务发〔2022〕9号

5

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

沈商务发〔2022〕14号

6

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开办发〔2023〕1号

7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2023版《沈阳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8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储备肉管理办法》通知

沈商务发〔2023〕19号

9

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7)

10

广交会沈阳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沈商务发〔2024〕6号

11

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申报指南

沈商务发〔2024〕11号

  

  

  

  

  

  

  

附件2

  

沈阳市商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

(废止)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1

关于印发沈阳市专业市场布局优化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沈商务发〔2021〕15号

2

沈阳市会展产业链建设推进方案(2021-2025年)

沈展办发〔2021〕1号

  

(失效)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1

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评审管理规定

沈商务发〔2019〕88号

2

沈阳市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沈商务发〔2021〕2号

3

关于印发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

沈商务发〔2022〕1号

4

关于印发《沈阳市<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沈开办发〔2022〕1号

5

“迎中秋庆国庆”促消费活动方案

沈商务发〔2023〕17号

6

“龙腾春望乐购沈阳”春节商文旅促消费活动方案

沈商务发〔2024〕5号

7

沈阳市2024年春季汽车补贴活动实施方案

沈商务发〔2024〕13号

8

沈阳市2023年度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沈商务发〔2024〕16号

9

2024年沈阳市夏季汽车促消费活动方案

沈商务发〔2024〕23号

  

  

附件3

沈阳市商务局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

清理修改文件

  

一、关于印发沈阳市家政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中“审慎”修改为“示情”。

将第二条第(三)款“2.取消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3.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政府相关部门各类评优表彰资格;4.限制或取消其申请家政服务行业相关支持政策资格;5.纳入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的惩戒对象”修改为“2.纳入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的惩戒对象;3.支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对其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沈阳市服务外包产业链建设推进方案(2021-2025年)(沈商务发〔2021〕23号)

删除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总结推广东软集团的典型经验”“支持东软集团辽宁省区块链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字样、第2项“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东软医疗等”“沈阳东方般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字样、第3项“中铁九局、中煤科工等”“以金域医学检验所为代表的”“以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新松机器人等为代表的”字样。

三、沈阳市餐饮产业链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沈商务发〔2021〕23号)

将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推动以中粮集团、华润五丰为代表的粮油加工业,以双汇食品、千喜鹤为代表的肉类加工业,以伊利乳业、辉山乳业为代表的乳业加工业,以燕京啤酒、华润雪花为代表的饮料加工业”修改为“发挥全市粮油、肉类、乳业、饮料加工业”。

将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支持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沈阳地利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等市场建设”修改为“发挥重点市场建设”,“推进辽中区顺发黄牛批发市场,新民市前当堡鲜鱼、果蔬批发市场,法库县中贸、叶茂台花生批发市场和康平大市场等我市县域农产品市场与餐饮企业互动合作”修改为“加强辽中、新民、法库、康平县域农产品市场与餐饮企业互动合作”。

将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支持辽宁上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福来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榆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辽菜特色食材基地建设”修改为“发挥辽菜特色食材基地作用”。

删除第二条第(二)款“满宝馄饨、诚真餐饮、国字菜篮子、康福食品、豆华天宝等”字样。

将第二条第(三)款“支持“老字号”餐饮品牌扩大影响力,加大对餐饮老字号企业的扶持力度”修改为“扩大“老字号”餐饮品牌影响力”。

四、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沈开组发〔2023〕1号)

删除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沈阳化工大学赋权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中科院金属所、中科院沈阳自动化所、东北大学、辽宁大学、沈阳理工大学等”字样,将第5项“头部企业、领军企业”修改为“有能力的企业”。

删除第26项“东北大学、辽宁大学等”“东北大学中荷生物医学与信息工程学院、辽宁大学新华商学院等”字样、第43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字样、第48项“沈阳国际软件园、东软集团等”字样。

五、沈阳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将第一条“全市举办各类会展活动240项”修改为“全市举办各类会展活动达到240项”,“累计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资格认证的本地会展企业(项目)4个”修改为“累计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资格认证的本地会展企业(项目)不少于4个”,“组织企业外埠展洽活动30场”修改为“组织企业外埠展洽活动不少于30场”。

删除第(三)款第二项“两大汽车展(中国沈阳国际汽车工业博览会、中国沈阳国际汽车展览会)、家博会、花椒大会、五金展、口腔展等”字样,删除第三项“制博会、辽洽会、花椒大会等”字样。

将第(六)款第二项“龙头”修改为“会展”。

六、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沈商务发〔2021〕24号)

将第二条“即‘批零住餐业重点企业100户(批发30户、零售50户、住宿10户、餐饮10户)’+‘批零住餐业年新增限上企业400户’”修改为“即批零住餐业重点企业不少于100户(批发不少于30户、零售不少于50户、住宿不少于10户、餐饮不少于10户)’+批零住餐业年新增限上企业不少于400户’”;“批发业做优30户重点支撑企业,到2025年实现2户销售额总量千亿元以上企业(2025年中石油东北销售额达到5000亿元,东北原油达到2900亿元)、11户销售额总量百亿元以上企业和17户重点企业,30户企业总量占全市限上批发业销售额总量80%以上”修改为“批发业做优不少于30户重点支撑企业,到2025年实现不少于2户销售额总量千亿元以上企业(2025年中石油东北销售额达到5000亿元,东北原油达到2900亿元)、不少于11户销售额总量百亿元以上企业和不少于17户重点企业,销售额前30户企业总量占全市限上批发业销售额总量80%以上”;“零售业做优50户重点支撑企业,到2025年实现2户销售额总量百亿元以上企业(2025年京东世纪达到270亿元,中石油沈阳达到130亿元)、35户销售额总量十亿元以上企业和13户重点企业,50户企业总量占全市限上零售业销售额总量60%以上”修改为“零售业做优不少于50户重点支撑企业,到2025年实现不少于2户销售额总量百亿元以上企业(2025年京东世纪达到270亿元,中石油沈阳达到130亿元)、不少于35户销售额总量十亿元以上企业和不少于13户重点企业,销售额前50户企业总量占全市限上零售业销售额总量60%以上”;“住宿业做优10户重点支撑企业,到2025年实现5户营业额总量亿元以上企业(2025年香格里拉达到1.5亿元,清河半岛达到1.3亿元,友谊宾馆、辽宁大厦、芊丽酒店达到亿元以上)和5户重点企业,10户企业总量占全市限上住宿业营业额总量50%以上”修改为“住宿业做优不少于10户重点支撑企业,到2025年实现不少于5户营业额总量亿元以上企业(2025年香格里拉达到1.5亿元,清河半岛达到1.3亿元,友谊宾馆、辽宁大厦、芊丽酒店达到亿元以上)和不少于5户重点企业,营业额前10户企业总量占全市限上住宿业营业额总量50%以上”;“餐饮业做优10户重点支撑企业,到2025年实现1户营业额总量十亿元以上企业(2025年百胜餐饮达到49亿元)、9户营业额总量亿元以上企业,10户企业总量占全市限上餐饮业营业额总量70%以上”修改为“餐饮业做优不少于10户重点支撑企业,到2025年实现不少于1户营业额总量十亿元以上企业(2025年百胜餐饮达到49亿元)、不少于9户营业额总量亿元以上企业,营业额前10户企业总量占全市限上餐饮业营业额总量70%以上”。

删除第(二)款第6项“沈阳中东港文旅综合体等”字样,将第6款“K11、万象城、恒隆等”修改为“大型商贸企业”。

将第(三)款第11项“培育龙头流通企业4个”修改为“培育优质流通企业不少于4个”。

  

  

沈阳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51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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