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商批发〔2024〕149号)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制定了《沈阳市2025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沈阳市商务局
2025年4月2日
沈阳市2025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稳定“菜篮子”市场供应,提升流通效率,促进消费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商批发〔2024〕149号)要求,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稳价保供能力,升级改造农产品零售网点,增强便民惠民服务能力,建设改造农产品仓储加工配送设施,提高农产品流通企业保障能力,提高我市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水平。
二、支持方向、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方向
1.建设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交易区和内部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通风、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完善冷链仓储、检验检测、产品溯源、加工配送等设施设备,开展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完善电子结算、买卖双方经营和交易信息登记管理等配套设备。
2.升级改造农产品零售网点。完善农产品零售市场分区布局,改造环境及设施,支持市场配置智能电子秤、信息化管理等设备设施。
3.建设改造农产品仓储加工配送设施。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冷库、周转仓、前置仓、产地仓、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设施,配备清洗、分拣、烘干、分级、包装、冷冻冷藏等设备。
(二)支持范围
1.支持对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市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区农贸市场、连锁生鲜超市、乡镇农贸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各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应为2024年8月1日后开工建设,2025年9月底前能够完工投入运营。
(三)支持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对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50%,支持金额上限为500万元。
1.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农产品年交易额不低于150亿元,年交易量不低于100万吨,项目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2.城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以上,项目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3.乡镇农贸市场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4.连锁生鲜超市项目,单店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4个地区单店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项目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5.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农产品仓储加工配送设施,项目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向注册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1)。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查看项目,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报告及2025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商务局(1份);将项目申报材料(胶装A4大小,封面见附件5)报送至市商务局(一式4份带光盘)。
(二)项目评审
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复核,形成拟参加评审项目名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县区初审和现场调研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形成支持项目名单,将申报项目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下达清算指标文件履行相关补助资金拨付流程。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纳入我市农产品流通骨干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
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工作,是稳定全市“菜篮子” 市场供应的重要抓手,是满足全市城乡居民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工作质量。
(二)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市、区(县、市)、企业“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市商务局应加强项目检查、评审等环节落实,做好项目备案工作。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项目检查、审核、申报等职能,确保申报材料要件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包括确定申报主体是否符合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内容要求,是否已享受或正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符合财政支持环节投资额要求等。项目实施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对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将取消支持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强化项目管理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及后续项目运营监督工作,于2025年10月30日前将2025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