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务部、省商务厅工作部署,在上级部门统筹指导下,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体育局共同制定印发《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及各地区商务、文旅、体育部门咨询联系电话一并予以公示。如需了解政策或业务相关问题,可按企业注册地和项目类型,通过公示联络方式咨询。
| 各地区商务部门联系方式 | 各地区文旅部门联系方式 | 各地区体育部门联系方式 | |||
| 和平区 | 23226350 | 和平区 | 31912608 | 和平区 | 31912612 |
| 沈河区 | 81270809 | 沈河区 | 82577708 | 沈河区 | 24859766 |
| 铁西区 | 25621563 | 铁西区 | 85729401 | 铁西区 | 25128562 |
| 皇姑区 | 86850686 | 皇姑区 | 86204632 | 皇姑区 | 86233618 |
| 大东区 | 28110023 | 大东区 | 88517357 | 大东区 | 88721831 |
| 浑南区 | 24238763 | 浑南区 | 24821675 | 浑南区 | 24821675 |
| 于洪区 | 28514170 | 于洪区 | 25321035 | 于洪区 | 25321036 |
| 沈北新区 | 88042336 | 沈北新区 | 89605959 | 沈北新区 | 89862596 |
| 苏家屯区 | 67987702 | 苏家屯区 | 89812268 | 苏家屯区 | 29829963 |
| 辽中区 | 87881319 | 辽中区 | 87769933 | 辽中区 | 87777773 |
| 新民市 | 87851750 | 新民市 | 87851272 | 新民市 | 87851272 |
| 法库县 | 87119529 | 法库县 | 87128097 | 法库县 | 87128097 |
| 康平县 | 87288699 | 康平县 | 62317020 | 康平县 | 62317020 |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我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提高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22〕118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财政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体育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阳市体育局
2026年5月12日
附件
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
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22〕118号)及《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为规范沈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以下简称“三新”)试点项目评审及管理,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三新”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沈阳市消费“三新”试点城市建设的中央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拨付、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及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试点支持方向,申请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和带动性的消费领域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绩效导向、规范有序”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助力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
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动态监管”的原则,贯穿项目征集、管理、申报、评审、验收与绩效评价全流程,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三新”试点城市建设,牵头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确定资金使用方向,明确资金支持方向、标准及申报条件等。负责文旅、体育以外领域的项目征集、管理、申报、评审、验收与绩效评价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拨付与监管等。
(二)市财政局
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行业主管部门。
(三)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体育局
参与“三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项目征集、管理、申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负责履行各自领域项目的资金申请程序。
(四)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承担项目建设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征集项目、初审评估、动态监管等工作,按程序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展情况、绩效评价等材料。
(五)项目申报单位
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第七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试点项目,在试点期内(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根据项目在试点期内与消费场景直接相关的有效投资额或项目规模,采用定额奖励或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引导社会投资共建共享试点成果。单个申报单位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支持方向: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
支持条件:项目有统一运营主体,合作的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商业综合体类商业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在沈落地东北级及以上首店不少于5家并举办东北级及以上首发活动不少于5场。
支持标准:给予支持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向: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支持条件:
(1)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在沈阳开设的首店、旗舰店,首店、旗舰店业态为零售、餐饮、住宿、洗浴、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之一。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2)按层级划分:一类项目为中国(内地)级及以上首店;二类项目为东北级首店;三类项目为辽宁级首店;四类项目为沈阳级首店、旗舰店。
(3)首店在沈设立总店、总部提升发展的项目,总店、总部的要求为在其他城市至少开设2家分店,零售行业单季度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行业单季度营业额5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单季度销售额(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支持标准:
(1)对店面装饰、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一类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二类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四类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由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的项目,额外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支持方向: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支持条件:在沈举办上述领域内的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
支持标准:对场地租赁、搭建等费用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方向: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支持条件:
(1)展会要求:须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展馆举办,总展览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2)首发专区要求:须在展会现场设立独立的首发专区,具备明确的物理边界或专区标识。首发专区全部参展企业须经工信、科技等部门认定。
(3)申报主体要求:联合举办的展会项目,由各举办主体约定委托其中一家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同一展会活动分期、分季举办的,或同一主办方在一年内举办多场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项目,只能以其中一场展会开展申报工作。
支持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展会主办方,按分档给予奖励,其中首发专区面积≥3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首发专区面积≥5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支持方向: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支持条件:项目有统一运营主体,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支持应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融合商旅文体健不少于2个业态,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支持标准:对场景建设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数字技术内容开发制作等费用,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支持方向: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
支持条件:项目有统一运营主体,具备以上服务消费功能不少于3种,聚集经营门店或专柜不少于20家。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支持标准:对以上服务消费功能的场景建设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支持方向: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
支持条件:商圈、街区、景区有常态化的重点赛事活动或演出,运营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中赛事活动类:一类项目为国家级及以上赛事活动,二类项目为省级赛事活动,三类项目为市级赛事活动;演出类:一类项目演出场数不低于100场;二类项目演出场数不低于60场;三类项目演出场数不低于30场。
支持标准:给予一类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二类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给予三类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方向: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支持条件:项目有统一运营主体,年度经营时间不少于4个月,聚力发展“夜购”“夜食”“夜娱”“夜游”“夜健”等业态,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支持标准:对夜间灯光亮化、场景建设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方向:支持家政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培育汽车后市场、冰雪经济、宠物经济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支持条件:
(1)支持建设家政服务线上平台,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
一类:家政服务线上平台入驻家政服务企业不少于80家,服务品类包含母婴护理、居家养老、家庭清洁、家务服务、整理收纳、家电清洗等项目类别中至少3类,运营管理体系完善,具有在线咨询、在线下单(签约)、服务评价、信用查询等功能,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二类: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建设集家政、养老、托育服务于一体的“家政+”融合站点。家政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成功建设并运营不少于10个“家政+”社区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家政企业须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完成家政人员信息录入,可同时提供家政、养老、托育两类以上服务的企业。项目有统一运营主体,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2)培育汽车后市场。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消费场景,鼓励围绕汽车维修服务、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改装、汽车赛事、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汽车文化体验等服务消费场景建设,拓展零售、餐饮、娱乐等多元生活消费业态,支持数智化应用。项目有统一运营主体,新建或改造服务消费场景累计不少于3个,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发展冰雪经济。创新“冰雪+”“+冰雪”多元业态与消费场景,鼓励建设冰雪乐园、冰雪嘉年华等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综合消费场景,项目有统一运营主体,每年冬季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2个月,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4)支持发展宠物经济。鼓励建设宠物友好型消费场景,引导宠物经营企业进商圈、街区、景区,推动传统宠物经营业态向多元消费场景转型升级。聚焦宠物活体经营、涉宠服务、宠物食品药品用品、宠物社交、宠物赛事、宠物博物馆、宠物电商直播等业态融合发展,建设宠物综合性消费场景。项目有统一运营主体,实现上述业态融合不少于3种,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支持标准:对场景建设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家政线上服务平台(包含线上系统开发以及与线下消费场景联动的设备购置)、家政进社区项目房屋租赁等费用,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家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汽车后市场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他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方向: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支持条件:项目有统一运营主体,引进出口转内销企业不少于10家,并为入驻或服务企业提供产品展示、线上线下销售、供应链对接等一站式服务;展示销售出口转内销商品品类不少于20种;项目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总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支持标准:对场景建设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支持方向: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
支持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合法的IP经营权(自有IP或者被授权使用IP,需提供官方授权文件),无侵权盗版问题,周边产品具备独特性;开发上市的单个IP联名产品系列,全渠道累计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须提供销售凭证等佐证材料);开设主题店、概念店,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
支持标准:
(1)对单个IP联名产品系列,按照其全渠道销售额不超过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开设IP主题店、概念店,对其场景建设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IP授权使用等费用,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方向: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
支持条件:支持立足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整合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优质消费资源,打造主题乐园、潮玩时尚主题街区、沉浸互动体验场馆等综合性消费场景,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支持标准:对场景建设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IP授权使用等费用,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方向:支持老字号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1)开设新店、旗舰店
支持条件:老字号企业须获得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
支持标准:对场景建设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开发“老牌新品”或“国货潮品”
支持条件:老字号企业须获得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老牌新品”需保留核心工艺,“国货潮品”需融入现代设计;开发上市的单品全渠道累计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须提供销售凭证等佐证材料);
支持标准:按照其全渠道销售额不超过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三新”项目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原则上由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特殊情形下,由项目所在地所属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建立项目储备、退出机制。根据支持方向征集、储备项目,并报商务部备案;强化项目库动态管理,及时做好项目更新淘汰工作,择优支持入库项目。
第十条 项目入库条件
(一)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入库的项目单位应为消费“三新”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
2.申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方向除外),经营证照齐全。
3.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纳税记录健全良好,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22〕118号)相关要求。
4.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5.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消费“三新”试点工作,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6.在沈阳商务系统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须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支持方向。
2.支持项目应为在建和待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 2025年9月底前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预计投入营业时间晚于2027年6月底的在建待建项目。对于在建项目,仅支持政策发布后(2025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投资额。
3.项目建设资金须来源明确,具备相应的资金计划与安排。
4.项目未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以及其他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支持。
5.在建、待建项目须按规定完成前期手续,具有立项、环评、规划、土地、施工等有关许可文件,手续合规。
6.申报项目应以市场化商业项目为主,直接面向消费者,有效丰富消费供给、释放消费潜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7.申报的项目可以符合一个或多个支持方向,但仅按申报的支持方向给予资金支持。同一项目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不得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一条 不予支持的内容
不予支持《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明确的负面清单事项及商务部通知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不予支持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已申请并获得国债支持的项目。
2.不予支持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项目。
3.不予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予支持一般性装修。不予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4.不予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
5.不予支持免费的纯公益性项目。
6.关于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方向,拟支持项目应至少属于试点城市范围内的首发,不予支持区县(市)范围内首发项目。
7.关于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方向,不予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投入,不予支持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不予支持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仅短期开展的活动或临时性搭建的消费场景(如一年举行1-2次的马拉松等赛事、群众性活动,存续时间少于1个月的消费场景,符合其他两个支持方向的项目除外);不予支持单纯商品消费、单一传统业态项目,如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站、充电站、汽车4S店、传统模式汽车销售和维修场所、单一餐饮业态的餐馆等。
8.关于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方向,不予支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IP消费场景;不予支持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IP消费场景;不予支持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涵等质量不高的IP消费场景;项目要切实落地转化,形成实际消费带动力和量化可视成果。
9.其他不符合试点建设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尽快申报项目,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全面统筹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应每月检查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应综合使用现场检查、召开会议、网络通讯等方式,全面、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达到验收标准的试点项目,实施分批次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注册地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文旅、体育以外领域的项目统一报至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提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评审报告,确定评审合格的项目。
第十五条 评审合格的项目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按阶段拨付支持资金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项目进度和阶段性评审结果,确定拨付比例,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后,拨付至项目单位。对最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支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因项目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原因,导致项目通过验收后,被发现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该项目视为未通过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应当取消支持资格、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销、终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商务局牵头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体育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要求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或要求执行。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