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冬春蔬菜储备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做到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春蔬菜储备,是指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采取的季节性蔬菜储备,用于储存周期内应对本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确保重大节日市场供应。
第三条 储备蔬菜采取流通企业经营性储备方式,即以承储企业日常周转规模为基础,核定储备数量,确保在库常量,在启动调控机制时,投放市场。
第四条 储备蔬菜的主要品种以大白菜、大萝卜、土豆、洋葱、冬瓜等耐储蔬菜为主,其他蔬菜为辅。按照全市中心城区人口人均每天0.8斤、5天储备量安排或上级部门明确的储备量确定储备计划,可根据人口数量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储备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储备期内若发生突发事件或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按照市政府要求随时投放储备蔬菜。
第六条 从事市级冬春蔬菜储备、管理、监督活动的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招标、确定承储企业,与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对储备蔬菜的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储备蔬菜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制定补贴政策,负责市本级冬春蔬菜储备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
第八条 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质检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蔬菜储备库存抽查、账目清查、审验承储品种、数量、质量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相应报告,对结果负责,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 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负责储备蔬菜的存储管理,在储备期内确保储备蔬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及时报送有关业务数据和报表。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沈阳地区范围具有永久性储备库(窖),具有承担储备数量的仓储能力,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
(三)具有与承担储备蔬菜规模相适应的运输投放能力;
(四)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与承担储备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五)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根据市场竞争、公开透明、长远就近、耐储适口品种优先、承储能力择优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不超过3家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根据蔬菜储备计划,每年11月10日前与承储企业签订冬春蔬菜储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蔬菜的挑选整理、质量检测、入库(窖)入储工作。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计划,未经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拒绝入储或拖延入储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在质检单位入储公检前,向市商务局书面提出申请延期入储。否则,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蔬菜实行专库和挂牌管理制度。承储企业要建立储备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在库管理期间,在政府部门没有调用的情况下,承储企业在满足储备计划要求前提下,遵循保证质量、先购后销原则,可以按正常更新要求自行出售在库蔬菜,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 在库蔬菜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蔬菜,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蔬菜专库。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蔬菜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 在库储备蔬菜轮换时,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补足储备数量。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补足的,应第一时间书面报市商务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蔬菜处理。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期内,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储备蔬菜动用指令,市商务局提出动用储备蔬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做出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投放安排。
第二十二条 储备蔬菜应按政府指定投放点投放,投放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动用计划。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质检单位应在接到市商务局检验通知后依据蔬菜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蔬菜入库后进行分批次公检。
第二十五条 质检单位实施公检结束后,应向市商务局和承储企业出具书面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如对公检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市商务局接到复检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局和质检单位负责对蔬菜储备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会计师事务所和质检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蔬菜储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应对承储企业执行蔬菜储备计划情况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对市商务局、会计师事务所和质检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自行出资购买储备蔬菜,需自负轮换产生的盈亏。政府对承储企业在储备蔬菜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装卸、倒库、损耗、价格风险等费用进行定额包干补贴。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质检单位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