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雪飞代表:
关于您的《关于建立储值式消费备案制度的建议》(第0400号)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形成答复。根据建议内容,现就相关内容向您汇报并答复如下:
一、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法规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要求,商务部于2012年11月1日施行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依据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逐项落实国办25号文件有关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业务管理等要求,制定了以业务流程规范、动态信息监测和预收资金存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对备案管理、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重在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和服务业务的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同时将发卡企业详细划分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非企业法人不在本办法的管理之列。
二、我局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所做的主要工作
《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商务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一是开展宣传贯彻。组织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相关企业培训,要求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二是组织备案管理。按照省、市、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并承担属地单用途卡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将市级负责对规模发卡企业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截至目前,我市备案的发卡企业共有32家,其中,集团发卡企业8家、品牌发卡企业3家、规模发卡企业21家。三是开展专项检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根据国家和省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市每年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各区、县(市)备案企业严格执行业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发卡情况;现场调研预付卡资金余额涨幅、降幅较大的企业,分析其原因;严格落实预收资金保障措施,积极防范资金管理潜在风险;督促应备案未备案企业尽快完成备案工作。
三、关于建议的相关工作
(一)加强备案管理制度
目前,商务部针对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三大行业,教育部针对校外培训,搭建了统一的预付备案平台。通过商务部平台备案的企业每季度填报预付卡售卡张数、总额、余额、存管资金等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对监管,金融机构对备案企业填报的存管金额进行资金确认。下一步我们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经营者的沈阳市单用途预付卡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做好备案工作。
(二)发挥信用监督作用
沈阳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将各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信用评价等信用信息全量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家各行业认定标准,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我们将发挥信用监督和大数据监管的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下步工作
目前,商务部正在推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完善。我局正在牵头筹备成立沈阳市解决预付式消费问题工作专班,设计开发沈阳市单用途预付卡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建立预付行为规范、预付资金监管、预付消费维权、预付司法诉讼、预付风险处置的工作机制,全力做好我市预付式消费工作。
感谢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