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智慧代表:
您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届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0688号》收悉,市商务局高度重视,认真讨论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形成答复意见,现就相关内容向您汇报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主要工作
2012年商务部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要求,不断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一是备案管理。按照《管理办法》的职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属地集团、品牌和规模发卡企业及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备案的发卡企业共有32家,其中,集团发卡企业8家、品牌发卡企业3家、规模发卡企业21家。二是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和省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市不定期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工作,督促各区、县(市)备案企业严格执行业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发卡情况;严格落实预收资金保障措施,积极防范资金管理潜在风险;督促应备案未备案企业尽快完成备案工作。三是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相关企业培训和指导。强化商家自律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倡导理性按需消费。
二、关于建议的相关工作
(一)创建监管平台
我们电话咨询了宁波、包头等省市单用途预付卡平台。平台均由第三方负责运营,目前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等没有强制性规定。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备案企业每季度填报预付卡售卡张数、总额、余额、存管资金等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对数据进行一一核对、现场抽查等监督管理,金融部门对备案企业填报的存管金额进行资金确认,该平台功能已满足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需求。
(二)资金存管比例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了除银行存管外可使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7天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线下商家明确“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商家的经营行为,没有强制规定所有线下商家均执行的相关规定。
(四)信用体系和负面清单
沈阳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将各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信用评价等信用信息全量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家各行业认定标准,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及《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同时,我们开展诚信典型宣传及失信行为曝光等工作。在市属媒体重要版面时段、推出诚信专栏专题,运用新闻报道等形式、两微一端等传播手段传播诚信理念。多渠道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事迹等诚信行为;曝光各领域的失信败德行为。围绕“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开展系列诚信主题活动。《管理办法》对负面清单也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违反《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三、下步工作
目前,商务部正在推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完善。省商务厅按照《管理办法》不定期组织全省开展预付卡检查工作,省商务厅于今年3月15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我局将以办理此提案为契机,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落实省厅相关通知要求,加强我市备案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维护好市场秩序。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搭建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平台,为行业监管提供助力,保护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感谢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