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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支持纳税人自由选择申报代缴车船税方便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议》(第77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生产资料流通处

刘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纳税人自由选择申报代缴车船税方便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车船税征收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共有27家省级保险机构、152家保险分支机构从事车船税代收代缴业务,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车船税收入分别为4.4亿元、4.32亿元和0.72亿元。2023年,我市实现车船税收入14.74亿元,同比增长16.3%。

二、车船税管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车船税主要收入来源于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的代收代缴。近年来,税源异动越发成为困扰组织收入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源在市、区(县)间流动造成地区税收收入畸增畸减、提前缴纳税款等。

(一)车船税法未限制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因此,纳税人可以到任何一个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交强险,不一定在其所在地投保,由于参保地点的可选择性及保险机构核算的特殊性,纳税人一并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也随之变化。

(二)行业存在恶性竞争

保险经办机构为追逐利益,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恶性竞争。通过违规获得财政奖补,将得到的补贴返还给客户,来降低业务成本,达到压低报价争抢客源的目的,在车险行业内形成恶性循环。

(三)个别地区存在争抢税源现象

个别地方政府为财政增收及按期完成收入任务,进行收入调节、争抢车船税税源。2023年审计署驻沈阳办事处审计时查出,康平、法库等地政府存在出台违规财政奖补措施问题。2024年一季度,沈阳市内车船税流动出现异常波动,主要体现在车船税从康平、法库等地向市内回流,平安财险在沈河区车船税收入大幅下降,由去年的8400万元降至1098万元,税款流向了铁西、辉山、新民等地区。截至一季度末,沈阳市车船税收入共计32082万元,与去年基本持平,暂时未发现外流迹象,但如果沈阳各区政府停止违规转引税款但外地未停止,则仍存在外流风险。

三、近年来采取的管理措施

针对车船税异常波动及未按规定时限违规解缴税款等情况,税务部门有针对性的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过程监管

对作为代征单位的保险机构加强税收监管、开展源头治理。一是事前预防“敲警钟”。深入调研沈阳车船税总体情况及征管现状,通过走访调研车船税较多的主管税务机关、各大省级保险公司,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梳理保险机构车险业务模式、交强险出单方式、代征税款流程等,找出车船税代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进行再规范,对禁止转引税款、及时解缴税款等问题进行再强调,防患未然。二是事中监管“找差距”。及时分析税源在保险机构、征收单位之间的变化情况,结合金税三期税收数据和机动车保有量以及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之间的勾稽关系,对车船税收入变化是否合理进行研判,对申报波动较大或变动异常数据涉及的代征单位开展约谈,找出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方案,监督保险公司,避免违规操作造成税款流失。

(二)加大核查力度

根据车船税收入质量及变化情况,紧盯重点企业、锁定问题关键,列数据、摆事实,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税种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联动,共同开展数据监管和实地核查,形成“税种日常监管+风险集中提醒+稽查联合办案”的统一管理模式。

(三)强化协同治理

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汇报和风险提示,明确组织收入原则,督促当地政府加大对违规出台财政返还政策的检查监督和整治力度,同时应禁止违规调度地方收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代收代缴行为,维护车船税征管秩序。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进行汇报,争取在国家层面推动对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此外,省财政厅今年下发了相关文件,对包含车船税在内的财政收入体制进行了改革,车船税由之前的县区级收入全部改为省级50%+市级50%的收入模式。为规范沈阳市车船税收入秩序,建议车船税入库级次中归属市级的50%税款全部留在市本级,后期可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其他方式科学划分,限制沈阳市内车船税无序异动。

(二)强化行业协同管理

建议保险行业管理部门能够进一步强化对各个保险机构的统一监管并采取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源头治理违规调节车船税问题。

(三)加强查补打击力度

根据车船税收入质量及变化情况,税种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联动,共同开展数据监管和实地核查,发挥“税种日常监管+风险集中提醒+稽查联合办案”的统一管理模式优势,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对不予配合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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