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培育消费市场主体,扩大消费总量、提升消费品质,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沈商务发〔2023〕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内容要求,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鼓励批零住餐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
(一)政策内容
对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奖励对象
年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贸易业: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业200万元、餐饮业200万元。营利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00万元、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2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万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00万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00万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0万元),且于2023年度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的法人企业。年内转库的法人企业不在范围内。
(三)奖励标准
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二、鼓励新建改造商业设施发展自营联营
(一)政策内容
对新建成投入运营或通过改造提升投入运营的商业设施,采取自营联营、统一收银核算的法人企业经营模式,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新建成投入运营或通过改造提升投入运营商业设施(包括超市、购物中心、专业交易市场),于2023年度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且2024年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批零住餐法人企业。
(三)奖励标准
对奖励对象入库后2024年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以上的,每户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
(四)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三、鼓励在营商业综合体扩大自营联营规模
(一)政策内容
对在续经营的已入库商业综合体,发展提升自营联营规模,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年度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奖励对象
2023年自营联营部分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年度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且于2022年(含)以前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批零住餐法人企业。
(三)奖励标准
对奖励对象2023年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年度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商业综合体,每户企业按照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四、支持引进设立大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
(一)政策内容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设立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批零住餐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的新设立企业,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在10亿元、5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2023年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2024年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在2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
(三)奖励标准
对奖励对象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在10亿元、5亿元、2亿元以上的,每户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每户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四)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五、支持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沈设立区域法人总部
(一)政策内容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批零住餐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法人总部(在外埠设立3家以上分支机构),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奖励对象
2023年在我市新设立,并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且2024年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总部企业。本条款总部企业标准需在外埠设立3家以上分支机构。
(三)奖励标准
对奖励对象入库后,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六、鼓励消费品制造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贸易企业
(一)政策内容
鼓励我市食品、饮料、服装、家用电器等重点消费品制造企业,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线上线下贸易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零售额在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我市食品、饮料、服装、家用电器等重点消费品制造企业,2023年在我市新注册成立批零住餐独立法人贸易企业,2023年首次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且2024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
(三)奖励标准
对奖励对象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零售额在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以上的,每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
(四)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七、支持批零住餐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政策内容
对在库1年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销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亿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批发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零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亿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零售企业,每户奖励200万元;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住宿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餐饮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二)奖励对象
2022年(含)以前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库的批零住餐企业,2023年销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亿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批发企业;零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亿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零售企业;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住宿企业;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餐饮企业。
(三)奖励标准
对奖励对象中,批发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零售企业每户奖励200万元,住宿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餐饮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四)奖励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含跨省分支机构)。
2.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依法按时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八、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一)兑现《若干措施》中“鼓励批零住餐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奖励资金适用以下流程。
1.市级审核。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审核批零住餐业首次新增入库企业信用和税务等级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审核营利性服务业首次新增入库企业信用和税务等级情况;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将符合信用良好和税务等级要求的企业名单,下发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2.区级审核。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市商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的企业名单,组织对企业经营情况和依法依规报送统计数据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分别报送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3.奖励公示。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4.资金拨付。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向市政府呈报资金审批请示,按照市政府要求,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市本级所需资金中,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入库奖励资金从市商务局相关专项资金安排,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入库奖励资金从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专项资金安排。
(二)兑现《若干措施》中其他奖励资金适用以下流程。
1.启动申报。市商务局下发通知,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2.初步审核。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辖区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各区县(市)政府推荐意见和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
3.市级复审。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政府推荐的项目组织复审。
4.奖励公示。市商务局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5.资金拨付。市商务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审批请示,按照市政府要求,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市本级所需资金从市商务局相关专项资金安排。
九、其他事项
(一)政策适用试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方案兑现执行期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政策所需奖励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区县(市)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获得过其他各级财政资金同一方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和支持。
(三)对于同一主体的同类型奖励采取“就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
(四)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并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申报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过程中有疑问的单位、经营主体请按照隶属关系联系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申报及初审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项目申报文件需提供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各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情况、各类项目申报汇总表。申报材料每页均须加盖公章(含封面和附件)。纸质申报材料须编制目录、页码,用A4纸装订成册(加封面、左侧装订),同时提供与材料顺序一致的PDF扫描件。
(六)本实施方案由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