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提高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22〕118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1日
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提高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22〕1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责任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明确申报条件等,组织市相关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区县(市)等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及评估验收等工作;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资金等,对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根据市商务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征集项目、初审评估、动态监管等工作,按程序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展情况、绩效评价等材料。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真实提报申请资料,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充分发挥大企业、重大项目牵引作用,抓大带小、以点带面,一体推进现代商贸流通项目建设与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精准性和集约效应,避免分散投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以及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新网工程”等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推进项目建设。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率不超过贷款发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贷款贴息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的,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支持环节投资额是指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合同、发票和付款日期均应在该时间段内)发生的项目投资额。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一般待项目建成运营后拨付。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撬动和引导作用,市商务局可结合项目进度和阶段性评审结果,按一定比例拨付资金。
第四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和标准。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推动商贸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提高流通效率。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购置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智慧化改造设施设备,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购买城市配送车辆,以及符合支持方向的商贸物流配送相关设施设备。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按照不超过50%、城市配送车辆按照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支持改造交易区及其内部道路、完善通风、排水和垃圾处理等交易配套设施;完善冷链仓储、检验检测、产品溯源、加工、配送等设施设备;开展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完善电子结算、买卖双方经营和交易信息登记管理等配套设备;升级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交易配套设施等。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支持新建及提升改造标准化菜市场。完善农贸市场、连锁生鲜超市分区布局,改造环境及设施;支持市场配置智能电子秤、信息化管理等设备设施;升级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交易配套设施等。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4.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布局,改造升级储存库点,提高存储投放能力和安全性;支持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确定的重要民生商品承储企业及预测监测预警运营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给予全额补贴。对政府已确定的民生商品承储企业,改造储备商品存储环境,加强商品储备相关建设,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支持连锁商超企业在城区新建直营门店或实施改造升级直营门店,推动城内周转仓、前置仓、中心仓等建设改造,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加强网络网点信息化建设,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营造舒适、安全、快捷的便民购物环境。对单个门店,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支持团餐(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类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购置、完善流通保供设施设备。支持采购、仓储、加工、品控、包装、配送等配套功能设施建设,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油烟污染治理和节能等设备设施投入,升级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交易配套设施等。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7.支持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完善冷藏、陈列、结算、配送、检测、信息管理系统、食品加工、公厕、防淹排水、垃圾处理、停车场等设施设备;升级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交易配套设施等,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建设升级其他符合《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通知》(辽商批发函〔2022〕171号)中支持方向和内容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9.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流通模式,培育直播电商、“加工+仓储+电商零售”等新业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直播场景、电商服务中心、电商选品中心、电商前置仓、电商平台机房及为开展电子商务(电商直播)购置相关设备,对产业园区、电商服务中心经营环境改造和网络及电子设备购置环节,电商选品中心环境改造及商品展示陈列设施设备购置环节,电商前置仓经营环境改造及物流分拣设施设备购置环节,对直播带货场景改造和直播带货网络、电子设备购置环节,对平台机房环境改造和网络、电子设施设备购置环节,以及其他符合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支持方向的配套设施设备等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支持零售企业创新提升。推动零售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化平台建设,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开展全渠道营销,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1.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供应链服务平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数据融合和价值挖掘,推动流通数字化转型发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给予全额补贴。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新建或改造数字供应链平台设施设备,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2.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或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同时新建或升级改造包含回收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直营连锁规范化回收站点和中转站(总数不少于30个),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购置称量、检测、分拣、起重、智能回收等设备(不包括家电拆解相关设备),以及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配套设备,按照不超过40%给予补助;购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运输车辆,按照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其他
13.支持《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中规定的其他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式,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具体支持比例和上限金额。
第五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设项目,建立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库。市商务局根据各区、县(市)项目申报情况,对在库项目采取动态管理,优进劣出。专项资金不得补助库外项目。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拟入库项目,经市商务局同意后纳入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应在沈阳市区域内,项目单位(经营主体)注册时间原则上须超过一年,经营状况及商业信誉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且须满足以下情形:
1.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2.符合《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22〕118号)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资金补助方向,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能够对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形成有效支撑。一个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
(三)项目单位建设资金落实到位,能够如期完工;若项目需要立项、环评、规划(含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施工许可等手续,应手续齐全。
(四)项目建设期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全面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应对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每季检查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应综合使用现场检查、召开会议、网络通讯等方式,全面、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须对支持环节的资产建立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接受政府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达到验收标准的试点项目,实施分批次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经属地政府同意后向市商务局提报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提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评审相关报告。市商务局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扶持资金按照项目资金规模进行总量控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对于按阶段拨付支持资金项目,由市商务局结合项目进度和阶段性评审结果,确定拨付比例,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后,拨付至项目单位。对最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支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因项目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查错误等原因,导致项目通过验收后,被发现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该项目视为未通过验收,市商务局对该项目应当取消支持资格、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市商务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要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跟踪指导,做好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销、终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可根据中央、省、市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的最新要求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