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市商务局依据《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沈商务发〔2025〕32号)》,制定了《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商务局
2025年12月3日
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辽宁省支持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22〕118号)、《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沈商务发〔2025〕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方向与建设内容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方向
1.推动商贸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提高流通效率。
支持建设内容: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购置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智慧化改造设施设备,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购买城市配送车辆,以及符合支持方向的商贸物流配送相关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托盘/笼车/周转箱(筐)、货架、叉车、月台、冷库门(不含与冷库主体一起建设门)、制冷设备(不含安装费和非必要附属设备)、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设备、城市配送车辆、无人配送设备、信息系统等。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按照不超过50%、城市配送车辆按照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咨询联系:流通业发展处 23768396
2.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
支持建设内容:支持改造交易区及其内部道路、完善通风、排水和垃圾处理等交易配套设施;完善冷链仓储、检验检测、产品溯源、加工、配送等设施设备;开展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完善电子结算、买卖双方经营和交易信息登记管理等配套设备;升级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交易配套设施等。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咨询联系:市场建设处 22722584
3.支持新建及提升改造标准化菜市场。
支持建设内容:完善农贸市场、连锁生鲜超市分区布局,改造环境及设施;支持市场配置智能电子秤、信息化管理等设备设施;升级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交易配套设施等。标准化菜市场建筑面积须在800平方米以上。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咨询联系:市场建设处 22722584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方向
4.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
支持建设内容: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布局,改造升级储存库点,提高存储投放能力和安全性;支持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确定的重要民生商品承储企业及预测监测预警运营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给予全额补贴。对政府已确定的民生商品承储企业,改造储备商品存储环境,加强商品储备相关建设。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咨询联系: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22722104
5.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
支持建设内容: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支持连锁商超企业在城区新建直营门店或实施改造升级直营门店,推动城内周转仓、前置仓、中心仓等建设改造,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加强网络网点信息化建设,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营造舒适、安全、快捷的便民购物环境。
支持标准:对单个门店,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咨询联系: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22722104
6.支持团餐(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类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购置、完善流通保供设施设备。
支持建设内容:支持团餐(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类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购置、完善流通保供设施设备。支持采购、仓储、加工、品控、包装、配送等配套功能设施建设,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油烟污染治理和节能等设备设施投入,升级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交易配套设施等。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咨询联系: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23768215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
7.支持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
支持建设内容:完善冷藏、陈列、结算、配送、检测、信息管理系统、食品加工、公厕、防淹排水、垃圾处理、停车场等设施设备;升级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交易配套设施等。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咨询联系:市场建设处 22722584
8.建设升级其他符合《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通知》(辽商批发函〔2022〕171号)中支持方向和内容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乡镇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支持建设改造集配中心、直营连锁店、电商展示体验店等,完善仓储、配送、收银、监控、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等,完善仓储、分拣、包装、冷链、装卸、搬运、消防、运输、监控、配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增强对乡镇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支持建设改造日用消费品、农资和农产品等物流共同配送中心等,完善仓储、装卸、搬运、配送、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
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支持建设改造供应链服务平台等,完善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信息系统、大数据展示、食品加工、相关服务平台软件等设施设备,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支持本地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联合采购平台,完善仓储、配送、运输、信息系统、大数据展示、相关采购平台软件、网络互联、云服务等设施设备,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支持改造升级融合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的乡镇商业休闲网点等,完善餐饮、休闲、仓储、配送等设施设备,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本地消费需求。
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支持建设改造具有商品化处理功能的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农产品交易市场等,完善产后分拣、初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冷藏、仓储、溯源、信息管理等设施设备,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转化率。
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支持升级改造生活综合服务网点等,完善陈列、仓储、打包、洗染、厨房、配送等设施设备,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支持升级改造三产融合体验中心等,完善农家展示、体验、娱乐、互动、餐饮等设施设备,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咨询联系:市场建设处 22722584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9.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流通模式,培育直播电商、“加工+仓储+电商零售”等新业态。
支持建设内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直播场景、电商服务中心、电商选品中心、电商前置仓、电商平台机房及为开展电子商务(电商直播)购置相关设备,对产业园区、电商服务中心经营环境改造和网络及电子设备购置环节,电商选品中心环境改造及商品展示陈列设施设备购置环节,电商前置仓经营环境改造及物流分拣设施设备购置环节,对直播带货场景改造和直播带货网络、电子设备购置环节,对平台机房环境改造和网络、电子设施设备购置环节,以及其他符合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支持方向的配套设施设备。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咨询联系:电子商务处 22741589
10.支持零售企业创新提升。
支持建设内容:推动零售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化平台建设,增强店面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展示功能,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开展全渠道营销,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咨询联系: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22722104
11.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内容: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供应链服务平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数据融合和价值挖掘,推动流通数字化转型发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给予全额补贴。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新建或改造数字供应链平台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平台配套设备、智能终端设备、智慧流通配送设备等与平台建设密切相关的设施设备。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咨询联系:生产资料流通处 22743095;流通业发展处 23768396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
12.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中转站、回收站点建设改造。
支持建设内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或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同时新建或升级改造包含回收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直营连锁规范化回收站点和中转站(总数不少于30个)。包括但不限于再生资源回收相关的称量、检测、分拣、起重、智能回收等设备(不包括家电拆解相关设备),以及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配套设备。
支持标准:对单个项目支持环节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40%给予补助。其中购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运输车辆,按照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咨询联系: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23768289
(六)其他
13.支持《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中规定的其他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式,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具体支持比例和上限金额。
二、申报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一般待项目建成运营后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立项目库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务局。申请市级购买服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为拟入库项目,经市商务局同意后纳入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库。对在库项目采取动态管理,优进劣出,专项资金不得补助库外项目。
(二)资金申请拨付
1.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按要求准备资料报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经属地政府同意后向市商务局提报验收申请。
2.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提报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验收合格后履行资金审批程序。
3.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拨付至项目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撬动和引导作用,市商务局可结合项目进度和阶段性评审结果,按一定比例拨付资金,资金申请拨付程序以具体通知为准。
三、申报企业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并具备与支持建设方向相关的经营范围和专业资质。申报团餐、中央厨房类政策企业,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团餐(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类资质。
(二)注册时间须超过一年。
(三)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经营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四)从事与商贸流通行业有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物流、经销批发、连锁零售、电商、物流、供应链相关企业。经营范围与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内容无关的企业不可申报。
(五)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主体。
四、申报项目要求
(一)项目须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和资金支持范围,预期成效显著,能够有效支撑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三)项目支持环节投资额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合同、发票和付款日期均应在该时间段内)。
(四)项目未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以及其他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支持。
(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具备相应的资金计划与安排。
(六)项目若为新建,在项目验收前,须已办妥立项、环评、规划(含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施工许可等合规手续。
(七)申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面积须在10万平方米以上;申报生活必需品项目,项目建设内容须与米、面、油、肉、蛋、菜、奶、方便食品等8类生活必需品直接相关。
五、申报资料要求
申报材料须统一用A4纸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分为封面、目录和内容三部分,并按下述序号进行排序。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提供电子扫描件。
(一)项目申报阶段(见附件1)
1.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报申请材料(封面)
2.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承诺书
3.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请表
4.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绩效表
5.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6.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
7.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佐证材料
(1)资质文件: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
(3)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4)项目若为新建设施,需提供产权证明或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涉及基建的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有效证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文件等)。项目若为租赁设施,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至少为3年)。
(5)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相关项目需提供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6)投资财务凭证依据:采购合同、施工安装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及记账凭证等复印件,确保材料一一对应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按要求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二)项目验收阶段(见附件2)
1.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2.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承诺书
3.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单位廉洁自律承诺书
4.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5.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前后绩效对照表
6.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7.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
8.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验收佐证材料
(1)资质文件: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
(3)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项目投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完税证明。
(4)项目若为新建设施,需提供产权证明或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涉及基建的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有效证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文件等)。项目若为租赁设施,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至少为3年)。
(5)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相关项目需提供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6)投资财务凭证依据:采购合同、施工安装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及记账凭证等复印件,确保材料一一对应并加盖单位公章。
(7)项目建设(或改造)前后的现场对比照片。
(8)其他按要求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六、不予支持项目及投资清单
1.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无关或关系不大,不符合《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支持方向的项目。如各类工业产业园、汽车4S店及充电设施、港口等建设内容。
2.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的项目。
3.大宗、能源、金融等骨干市场。
4.汽车报废回收和家电拆解项目。
5.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6.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7.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监理、差旅费、会议费、审计费、评审费等经常性开支和项目规划服务费等。
8.企业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补贴、办公电脑、桌椅等。
9.商贸、物流等用户企业租赁仓库、商业网点费用(即租金)。
10.仅用于租赁的项目内容,租赁循环共用的标准化物流载具除外。
11.其他不符合国家及省市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及支出类别。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06号